托運人、收貨人組織裝卸貨物的交接托運人組織裝車或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除派有押運人的不辦理交接外,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應在下列地點進行交接: 1.車站內或專用線內裝車或卸車的貨物,在各該裝卸地點。在特殊情況下,專用線內裝車或卸車的也可在商定的地點。 2.專用鐵道內裝車或卸車的貨物,在交接協議中指定的貨車交接地點。 托運人組織裝車或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發站與托運人,到站與收貨人應使用貨車調送單按下列規定辦理交接: 1.施封的貨車,憑封印交接。 2.不施封的貨車。棚車、冷藏車,按貨車門窗關閉狀態,敞車。平車。砂石車,不苫蓋篷布的。按貨物裝載狀態或規定標記交接,蓋篷布的,按篷布現狀交接。承運人組織裝車,到站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除按上述規定辦理交接外,到站須派員至卸車地點會同收貨人拆封。卸車(在專用鐵道內卸車的貨物,承運人應同收貨人商定卸車辦法)。 發站由托運人組織裝車,到站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如托運人在貨物運單內聲明,或收貨人向到站提出要求辦理交接手續時,到站應于卸車前通知收貨人到場按上述規定辦理交接,并會同卸車。從承運人發出卸車通知時起,超過兩小時收貨人未到場,或托運人、收貨人未要求辦理交接手續,到站應編制普通記錄證明封印狀態或貨車現狀后,以收貨人責任拆封。卸車。托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發站發現有下列事情之一時,應由托運人改善后接收: 1.憑封印交接的貨物,發現封印脫落。損壞。不符,印文不清或未按施封 技術要求進行施封。 2.憑現狀交接的貨物,發現貨物裝載狀態或所作的標記有異狀或有滅失、損壞痕跡。 3.規定應苫蓋篷布的貨物而未苫蓋。苫蓋不嚴。使用破損篷布或篷布繩索捆綁不牢固。 4.車門、車窗未關嚴(需要通風運輸的貨物除外),車門插銷未插牢固。 5.使用敞車、平車或砂石車裝載的貨物,違反《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規定的貨物裝載要求。 6.違反鐵路規定的貨車使用限制或特定區段裝載限制。 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到站與收貨人辦理交接時,遇有上述)或2項情況之一時,須派員到卸車地點按實物交接。 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辦理貨物交接的同時,應辦理貨車篷布(包括自備篷布)的交接。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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