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進口貿易結算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09-07-23 15:01:58
一、 信用證結算
由于 信用證 結算方式以銀行信用作為保障,對出口商來說安全收匯有了保證;而對于進口商來說在它付款后肯定能取得貨運單據并據以取得貨物,因而在進口貿易結算中同樣是使用最廣泛的結算方式。
進口企業實行信用證結算一般應采取的步驟有:開證;按貨物投保;審單付款;報關驗收。
開證
進口企業與國外出口商簽訂 進口合同 后,應當按照合同 規定 的時間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如合同 規定 是在出口方確定交貨期后開證,則進口企業應接到出口方的開證 通知 后開證;如合同規定在出口方領到 出口許可證 或支付履約保證金后開證,則進口企業應在收到出口商已領到 出口許可證 的 通知 或接到銀行已收到履約保證金的通知后開證。
進口企業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須填制開證申請書。開證申請書是進口企業委托銀行開證的委托書,也是銀行開立信用證的依據。進口企業應按照交易合同認真、逐項填寫開證申請書的如下基本內容:
(1)受益人(即出口商)的名稱、地址;
(2)信用證金額和幣別;
(3)信用證的有效期,一般應遲于或者與最遲裝運期相同;
(4)議付地,原則上應與出口商所在地一致;
(5)進口貨物狀況,包括貨物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產地、包裝和 碼頭 等,貨物名稱需詳見附件的應提供附件一式四份;
(6)起運港、目的港;
(7)裝運期以及是否允許分批裝運或轉運;
(8)受益人應當提供的單據的名稱以及份數;
(9)交易合同編號、申請開證日期、開證方式等;
(10)申請人應承擔的責任,這一般在申請書中印定;
(11)特別 條款 ;
(12)其他有關內容。
進口企業應嚴格按照交易合同規定填寫開證申請書,務必做到明確和一致。所謂明確,是指開證申請書措詞必須非常清楚,不能含糊不清、模棱兩可;所謂一致,是指開證申請書的各項內容之間必須相互一致。只有開證申請書的各項內容明確、一致,銀行才能據以開具出信用證。進口企業在按規定填制完開證申請書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連同 進口合同 副本一并送交銀行,如進口的商品屬于國家規定限制進口的,進口企業必須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文或進口許可證。
銀行收到進口企業交來的開證申請書后,首先對進口商的資格進行審查,看其是否有經營進口業務杈;其次,對進口商品進行審查,看是否是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如果是應進一步審查開證申請書中列明的商品名稱、數量等是否與批文或進口許可證相一致。審核無誤的才給予辦理開證。開證銀行為申請人開立信用證,事實上就是向受益人作出了付款保證,即只要受益人按規定交來相符單據,不管進口商是否有能力付款,銀行都將立即付款。銀行作此承諾的前提是申請人保證償付貨款,否則銀行是不會提供這樣的承諾的。申請人償付貨款的保證之一是信用證項下的貨物,申請人聲明萬一自己無力支付貨款,開證銀行可以自行處理貨物。但光有貨物保證是不夠的,因為處理貨物本身總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而且如果貨物缺乏市場,那么銀行就會遭受更大的損失。因此,銀行為了保障自身的資金安全,除了通過貨運單據(如運輸單據的抬頭由開證銀行規定)來控制貨物外,還要求進口商提供一定的擔保。擔保的方法可以是以現金、動產或不動產作抵押,也可以由第三方(有時是另一家銀行)提供保函。具體可以有如下幾種基本方法:
(1)收取開證保證金。對于在開證銀行沒有存款,也沒有貸款關系,開證銀行通常要求其提供全額現款保證金;
(2)凡是在開證銀行有存款的,并以其存款為保證的,開證銀行將一定比例存款轉入保證金賬戶作為開證保證金;
(3)以定期存單等為開證保證的,在辦理完背書轉讓手續后開證;
(4)進口企業在開證銀行無存款,也沒有貸款關系的,但能提交其他銀行(如其存款銀行、貸款銀行等)提供的保函的,開證銀行也給予開證;
(5)進口企業資信良好,有經常性的金額較大的出口業務的,可以以其收到的出口信用證作抵押來申請辦證,當然前提是出口信用證金額大于進口金額,并且信用證有效期早于付款時間;
(6)對于在開證銀行有較大量存款,或者與開證銀行有貸款關系的進口企業,銀行認為信用良好并能加以控制的,可以免收押金。
出口企業申請開證,按規定交納保證金,應按照銀行蓋章退回的“開證申請書回單”和 支票 存根等原始憑證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貨幣資金——國際信用證存款
貸:銀行存款
進口企業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按規定應當向銀行支付開證費。財務部門應當根據銀行收費憑據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進口企業將開證申請書送交開證銀行并按規定交納保證金和開證費用后,銀行即辦理開證手續,編制信用證,并由銀行有權簽字人簽字,發往國外通知銀行由其通知受益人,同時將信用證副本一份交進口企業。
受益人(即國外出口商)收到信用證后,經審查認為有需要修改之處,即通知進口企業,進口企業同意后,填制信用證修改申請書,具體說明需要修改的內容,如裝運期、裝運 港口 、目的港、有效期、信用證金額等,向銀行申請修改信用證。如需增加信用證金額,按規定應增加保證金金額的,進口企業應交納增加部分保證金。另外,修改信用證需向銀行支付一定的修改費,企業也應按規定交納。進口企業交納增加保證金和修改費用的會計處理 辦法 與支付開證保證金和開證費相同。如果修改費應由受益人支付,則應在修改申請書中注明。
銀行收到進口企業的修改申請書后,按規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辦理改證手續,收取增加的保證金和修改費,編制信用證修改通知書,經有權簽字人簽字后寄交通知銀行,由其通知受益人,并同樣應將副本一份交進口企業。如修改申請書注明修改費由受益人支付,則應在修改通知書中注明。
按貨物投保
如果合同中規定實行 FOB 等交貨條件的,進口企業應負責派船到對方指定口岸接運貨物,并辦理貨物運輸保險。進口企業應當按照合同規定 租船 訂艙,辦理保險,支付國外運費和保險費。財務部門應根據運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等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商品采購——進口商品采購
貸:銀行存款
審單付款
國外出口商發貨后,按規定將全套單據送議付銀行,由議付銀行寄交國內開證銀行。開證銀行對單據進行初步審核,認為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即編制 結匯 通知書連同全套單據送進口企業簽收,提示付款或承兌,如銀行審核時發現有單證不符、單單不符之處,應在 結匯 通知書中注明,以便進口企業 決定 是否接受單據。進口企業接到開證銀行的結匯通知書及全套單據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根據企業留存的信用證副本及信用證修改通過書副本對單據進行全面審查,審核無誤后即通知銀行確認付款或承兌,并辦理購 匯付 款手續。如果經過審查,認為單證不符、單據不符拒絕付款或承兌,也應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全套單據并注明拒付的理由。如果3個工作日內沒有通知銀行,銀行即認為企業已接受單據同意付款或承兌。
如果是即期信用證,銀行收到進口企業的付款通知,即按信用證規定向外付款。如果是遠期信用證,銀行在接到進口企業同意承兌的通知后立即對外辦理承兌,在 匯票 上加平面承兌章,注明承兌日期和到期日期并由有權簽字人簽字,等到 匯票 到期日即辦理對外付款。如果進口企業認為單證不符退回全套單據,銀行即對單據進行全面審核,按照國際慣例確定進口企業單證不符的理由能否成立,如果經銀行審核認為單證不符的理由不足,不能拒付,銀行有權直接從進口企業的保證金賬戶中扣款,單證不符理由成立,銀行立即通知議付銀行或受益人,說明單證不符之處,即拒絕信用證項下付款。
銀行按規定向國外付款后,進口企業應按照銀行蓋章退回的付款通知編制銀行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商品采購——進口商品采購
貸:銀行存款
報關、驗收
進口貨物到貨后,進口企業應按進口單據填制“進口貨物 報關單 ”向 海關 申報,隨附 發票 、提單和保險單等,并按規定向 海關 繳納進口 關稅 和進口 增值稅 。如果進口貨物屬于法定需要檢驗繳納的 關稅 、消費稅,應編制轉賬憑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商品采購——進口商品采購
貸:應交稅金——應交進口關稅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進口企業按規定繳納關稅、消費稅時,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進口關稅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按規定繳納進口貨物 增值稅 ,應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海關放行后,進口貨物即可到達 港口 卸貨,并進行驗收核對,核對無誤即可撥交給國內用貨單位,如發現有短缺、殘損等,應由港務局、商檢局等出具有關檢驗文件,在索賠期限內向船方、保險公司和出口商提出索賠。
如果進口貨物不是進口企業自營進口的,而是受國內企業、事業單位委托代理進口的,其對外結算的步驟是相同的,只不過會計核算內容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