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與無船承運人的業務范圍 |
|
作者: 不詳 發布時間:2009-07-25 11:33:03 來源:來源于網絡 |
|
|
|
|
|
一、 國際貨運代理的業務范圍 最初貨運代理是代表進出口商進行聯系裝卸貨物、儲存貨物、安排當地運輸,為其顧客索取應付款項等業務活動的傭金代理,這也是傳統意義上的貨運代理。近些年來,隨著國際貿易業務的擴大以及不同運輸方式的發展,使得貨運代理的服務范圍也隨之擴大,貨運代理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合同,開展無船承運人業務,將其服務范圍延伸到整個貨物運輸和分撥過程,為貸方提供包括傳統貨代服務在內的一攬子綜合服務。 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認為貨運代理的服務范圍具體應包括以下方面:[29] 1.代表發貨人(出口商) 。1)貨運代理人依照發貨人的指示,將選擇航線、運輸方式以及合適的承運人,并向選定的承運人訂艙。 。2) 審查信用證條款,研究過境貨物運輸的法規,準備必要單據、接收貨物并簽發相關的單證。 (3)如有必要,將安排貨物的倉儲、稱重、測量貨物的體積。 。4)包裝貨物(除非發貨人在移交前已完成)。 。5)報驗、通關、代辦貨物保險。 。6)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并代為支付包括運費在內的各項費用,必要時安排轉船。(7)從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索要提單交委托人及早結匯。 (8)通過與承運人及其國外代理人聯絡,監管貨物運輸直到交給收貨人。 。9)如發生貨物損壞和滅失,應注明破損情況,并協助委托人就貨物滅失和損壞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2.代表收貨人(進口商) 。1)代理人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將在收貨人支付貨物運費時,代表收貨人監管貨物的運輸,收取并檢查所有與貨物運輸有關的單證。 。2)從承運人出接收貨物并在必要時支付運費。 (3)安排通關,并向海關和其他有關當局支付關稅和其他費用。 。4) 必要時安排貨物過境倉儲、運輸。 。5) 向收貨人交付已通關的貨物,必要時協助收貨人進行倉儲、代運和分配貨物。 。6) 如發生貨物損壞和滅失,應協助收貨人就損壞和滅失索取相應的記錄,并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隨著現代意義上的貨運代理的出現,貨運代理的業務范圍拓展到了集運和拼箱服務、多式聯運服務和物流服務。在這些業務活動中,貨運代理擔負起超出傳統貨運代理的責任。 在集運和拼箱服務中,貨運代理人把若干發貨人發往同一目的地的非整箱貨物集中起來,作為一個整件集運的貨物發送給目的地國際貨運代理的代理人,并通過他們把單票貨物交給各個收貨人。國際貨運代理將簽發分提單給每票貨的發貨人,貨運代理對發貨人而言是承運人,對實際承運人而言,國際貨運代理又是發貨人。實際承運人給國際貨運代理的提單是總提單,在這種情況下貨運代理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從事的是無船承運人的業務。 在多式聯運服務中,國際貨運代理充當了總承運人,即多式聯運經營人,承擔組織在一個單一合同下,通過多種運輸方式,進行門到門的貨物運輸。他可以當事人的身份與其他承運人或其他服務提供者分別談判并簽約,但這些分合同不會影響多式聯運合同的執行。 在提供物流服務時,由于物流服務是一項從生產到消費的高層次、全方位、全過程的綜合型服務,與多式聯運相比,物流服務不僅提供一條龍的運輸服務而且延伸到運輸前、運輸中、運輸后的各項服務。因此貨運代理對其客戶要承擔更高水平的責任。 二、無船承運人的業務范圍 無船承運人作為海上公共承運人,早就在國際航運界廣泛存在并產生了重要作用,按照國際航運慣例,無船承運人的經營服務范圍是相當廣泛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項: 1.可以以承運人身份接受托運人提供的貨載,或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或國際多式聯運合同,全程安排運輸事宜,但又不直接經營運輸業務。 2.無船承運人可以簽發自己的提單或相應的運輸單證,并承擔運輸合同約定的運輸責任。 3.無船承運人可以以托運人身份向海運承運人或內陸運輸承運人訂艙或托運貨物。 4.無船承運人可以與海上或陸上承運人簽訂運價協議或商定運價,制作和發布自己的運價本,直接向貨主收取運費及完成其他服務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5.從事租賃集裝箱和拆、拼箱業務。 6.可以從事貨物和集裝箱的進出口、清關與單證制作。 7.承辦貨物交接。無船承運人根據貨主的委托在指定地點接收貨物并轉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如從內陸運輸出口的貨物由無船承運人交給指定的海運承運人。 8.代辦倉儲出庫業務。 由此可以看出,無船承運人與貨運代理人在業務上有所交叉,如清關、報驗、承辦貨物交接、辦理存儲業務等。這是無船承運人源自貨運代理人的客觀事實決定的。但無船承運人畢竟又不同與貨運代理,他在本質上是承運人。當國際貨運代理擴展其業務范圍,突破原先的“托運人”范圍的業務而承擔承運人責任時,此時的國際貨運代理事實上已演變為無船承運人。另外當國際貨運代理充當多式聯運經營人時,其性質為契約承運人,這與無船承運人充當多式聯運經營人是一樣的,可以認為充當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國際貨運代理也就是無船承運人。 無船承運人經營活動的特征是“一身兼兩職”,“一手托兩家”。[30]“一身”即無船承運人本身,“兩職”即托運人與承運人身份,這里的“兼”并不是托運人身份與承運人身份的平分秋色。(即不是現代意義上充當合同當事人的貨代,一面是托運人,另一面是承運人,這種一身兩任,往往會由于責任歸屬的易于逃避與承擔責任能力的低下而引發混亂);這里的“兼”是本質上的承運人與形式上的托運人,形式上的托運人滿足了船東攬貨承運便利的要求,而本質上的承運人又使得貨主的運輸風險承擔可靠明晰!耙皇滞袃杉摇边@里的“托”并不是經紀人式的中介,而是以一個獨立法人資格與貨主和船東進行商業往來。 這里還有必要就美國《1998年遠洋航運改革法》中對無船承運人服務范圍的規定作一簡述,為了便于比較同時列出貨運代理的服務范圍。 無船承運人的服務包括,但又不限于下列內容:[31] 1.購買海運承運人的運輸服務并以轉賣的形式將這些服務提供給其他人。 2.支付港到港貨多式聯運的運輸費用。 3.與托運人簽訂包運協議。 4.簽發自己的提單或與之相應的運輸單據。 5.在直達運輸的情況下,安排內陸運輸并支付內陸運輸費用。 6.向遠洋貨運代理人支付合法的傭金。 7.租賃集裝箱。 8.與起始地或目的地代理建立業務關系。 遠洋貨運代理人的服務包括,但又不限于下列內容: 1.安排貨物抵達港口。 2.準備以及/或制作出口申報單。 3.訂艙、安排或確認貨物的艙位。 4.準備或制作交貨單或場站收據。 5.準備以及/或制作海運提單。 6.準備或制作領事文件或安排這些文件的認證。 7.安排倉儲。 8.安排貨物的保險。 9.根據美國政府的出口管理規定,辦理貨物的出口清關。 10. 根據需要,準備以及/或向銀行、發貨人或收貨人寄送貨物預先通知或其他單證文件。 11. 處理運費或發貨人預付的其他款項,或是匯付或預付運費或其他款項,或與發送貨物有關的信用款項。 12. 協調貨物從始發地到船舶的運送。 13. 就與信用證、其他單證或檢驗與發送貨物有關的問題,向出口商提出專業性的意見。 三、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的經營范圍 1995年6月29日外經貿部發布實施了《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1998年又發布實施了細則,對我國國際貨運代理的概念、經營范圍作了具體規定,但其中仍存在著不少問題,不少內容互相矛盾,而且與當今貨代的業務實踐不相符合,在理解與管理上容易引起混亂。此處僅就經營范圍上的幾個問題做一分析。 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代理人或獨立經營人從事經營活動,其經營范圍包括: 1.攬貨、訂艙(含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2.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3.報關、報驗、報檢、保險。 4.繕制簽發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5.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6.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7.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 8.咨詢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我國貨運代理采用了廣泛定義的形式,即既可作為代理人也可作為當事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而作為合同當事人就要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具體而言就是貨運代理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收取運費,以及貨運代理從事集運、集裝箱拼箱業務以及從事多式聯運業務。此時的國際貨運代理實際上是無船承運人,因為它符合無船承運人的特征,更為重要的是將從事此類業務的貨代識別為無船承運人,就可以區別于作為代理人的貨代而要求其承擔承運人責任,并從管理制度上事先要求它具有承擔承運人責任的能力,從而避免業務兼營而帶來的責任承擔認定與追究上的混亂狀況。 從定義上看,我國的國際貨運代理的委托人僅限定為貸方(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即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排除在外。實際上,目前幾乎所有的貨運代理人都接受各種運輸方式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提供他們所需的有關攬貨、配載、繕制簽發有關運輸單證,代收運雜費,辦理貨物交付等服務。不過為了避免與船舶代理業務相沖突,應限定貨代只能為承運人辦理上述服務。[32] 另外,定義表明貨運代理只能作為貸方的代理人或獨立經營人,而將貨運代理作為居間人排除在外。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向其支付報酬。有關貨運代理作為居間人時的法律規定今后《管理規定》修改時應予補充。 四、 國際貨運代理與無船承運人的責任保險 在國際貿易和運輸中將保險范圍廣義地分為兩類,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是為保護那些應對財產的滅失或損壞、人身傷亡負法律責任的人而提供的保險。這些財產的滅失或損害、人身傷亡是在他們履行自己的義務的過程中造成的。 國際貨運代理提供運輸服務要完成許多業務環節,這些諸如報檢、訂艙、交付貨物等業務環節本身就存在著風險。國際貨運代理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主要產生于三種情況,一是本身的過失。二是分包人的過失。三是保險責任不合理。[33] 貨運代理責任保險的內容主要是錯誤與遺漏。如:雖有指示但未能投;蛲侗n悇e有誤。其次為倉庫保管中的疏忽、貨損貨差責任不清、遲延或未授權發貨。 無船承運人本質上是承運人,他在提供運輸服務中的風險,主要來自于運輸環節。因此無船承運人的責任風險首要的是承運人的責任風險,是在無船承運人履行承運人義務,安排運輸過程中產生的責任風險。其次,由于無船承運人的疏忽和過失所導致的損失,也是責任風險產生的原因之一。無船承運人投保責任保險的內容也就取決于因其疏忽和過失所導致的風險損失。如:對共同海損或救助的分攤、集裝箱碼頭和堆場對客戶的責任等。 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具有投資少,風險小,利潤高、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因此從事于這一服務行業的企業眾多,魚目混珠,再加之貨運代理行業在我國還屬于發展尚不成熟的服務行業。無論是在企業的硬件、軟件方面;還是政府管理制度以及行業規范方面都很不完善,貨代市場存在無序競爭和發展失衡的問題。非法貨代屢禁不止,擾亂了市場經營秩序,直接沖擊了正規貨代企業及貨主的利益。而責任保險就是對貨代履行義務過程中的風險給予保障,通過向投保責任險的貨運代理給予賠償,減輕了貨代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從間接上有利于貨代繼續履行運輸服務,最終有利于貸方利益的實現和保障。因此,從分散風險的角度來看,責任保險對于貨運代理的法律意義是十分重要而直接的。 同時由于《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實行責任保險制度還可以緩解或消除貨運代理人原本必須面對受害人的索賠而承受的各種壓力。 就無船承運人而言,無船承運人投保責任保險,同樣也能起到減少意外發生時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作用,而且還能夠作為承運人要求合理的責任限制。無船承運人也同樣可以根據《保險法》第50條的規定,由保險人承擔仲裁或者訴訟費用,同時保險人參與抗辯或和解也減輕了無船承運人的理賠壓力。因此投保責任保險對無船承運人而言同樣有著直接的法律意義。 由于國際貨運代理與無船承運人投保的責任保險大部分是相同的,如疏忽與過失責任保險。不同的是無船承運人還應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同時當貨運代理人以合同當事人從事無船承運人業務時,還可以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因此這里將兩者合并,一并探討責任保險的法律特征。 國際貨運代理人的責任保險屬于海上保險標的的哪一類,在我國海商法中并未有明確規定[34]。責任保險通常分為公眾、產品、雇主、職業、其他責任保險[35],貨運代理責任保險應屬于其他責任保險,而無船承運人投保的承運人責任保險屬于公眾責任保險。 貨運代理與無船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標的具有特殊性,主要涉及的是財產責任。如因貨運代理人的過失行為而產生的對第三人(如善意提單持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因貨物滅失、延遲交付、無單放貨或者違反海關商檢法規承擔的罰款,甚至沒收財產等所導致的直接或附帶損失。其他費用也可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包括在事故調查和訴訟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 一般貨運代理責任保險實行限額和最高責任保險,保險單通常規定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或保險期內的累計賠償限額。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有四種,限額責任保險、足額責任保險、超限責任保險、共同保險計劃[36]。無船承運人可以投保充足貨源責任保險,疏忽與過失責任保險以及承運人責任保險。[37] 此外無船承運人簽發的提單應強制進行責任保險,當然此責任保險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交通部聯合管理。一方面這是我國《保險法》授予中國人民銀行的權力,另一方面也是出于與《海商法》相銜接的需要。在有些國家投保貨運代理責任保險已成為國家或某些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某些客戶的強制性要求。如德國“國際貨運代理標準交易條款”中,就強制要求國際貨運代理為其客戶提供最高保險,以使得客戶能向國際貨運代理進行責任追償。育路職業
更多信息請訪問:育路職業教育頻道
希望與其他考生進行交流?點擊進入職業教育考試論壇>>
|
|
|
|
|
|
|
|
|
職業資格課程報名咨詢電話:010-51268840/4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