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考試輔導:中國現行的貨代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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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不詳 發布時間:2009-07-25 11:39:04 來源:來源于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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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 1995年6月29日批準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是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實施的我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的第一部行政法規。1998年1月外經貿部又出臺了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他們的發布和實施建立了我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利于建立一個公平競爭的貨運代理企業運營機制,是我國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管理于經營活動走上法制化的標志。 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將貨運代理的身份界定為直接代理人、獨立經營人,其中未把貨運代理作為居間人列入。 貨運代理的主管部門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的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依照規定在國務院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實施監督管理。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目前劃歸外經貿發展司外貿貨運處管理。 在設立條件方面,只有那些有與其從事的貨代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有固定營業場所和必要營業設施,有穩定的進出口貨源市場,注冊資本滿足最低限額的企業才準予設立。其中注冊資本的最低要求為海運貨代500萬元人民幣,空運貨代300萬元人民幣,陸路貨代或國際快遞業務為200萬元人民幣。 在審批程序方面,申請人首先向擬設立貨運代理企業所在地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轉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地方主管部門須在收到申請書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內提出意見,外經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書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經營職責主要包括安全、迅速、準確、節省、方便地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提供服務。確定并公布收費標準。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經營資料。使用經稅務機關核準的發票。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轉讓批準證書和有關業務單證。 根據外經貿部的規定,任何行政機關和企業駐外地辦事處,一切外商、港商駐華代表處、辦事處,任何出口企業和政企合一、壟斷經營、且能力不足的港口和鐵路部門不能予以認可,無法獲得貨代企業認可證書,不能從事貨代經營活動。 國際貨運代理有權享受合同所規定的免責和其他權益,有權按合同或有關規定向承運人收取傭金、服務費和手續費等費用。 承運人與貨主之間發生爭議或法律糾紛時,貨運代理有責任協助查清事實并提供有關證明,貨運代理企業或其雇員本身的疏忽或過失,造成貨物滅失或損害,應按有關契約承擔責任,沒有契約或未作規定的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慣例處理。 二 、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的對外開放 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的對外開放是我國對外開放的組成部分,和其他行業的對外開放一樣都是漸進式、分步驟的。但是由于該行業的特點,它的對外開放也有不同于其他行業的地方。這些共性與個性都集中體現在外經貿部1995年頒布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審批規定》和1996年頒布《關于臺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管理辦法》中。 所謂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以中外合資、合作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除必須具備《管理規定》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以下條件(其中一些條件是我國在1997年11月利用GATS對最惠國待遇義務的特殊規定列出的開價單中的一部分)。[51] 1. 中國合營者至少有一家是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或年進出口貿易額在5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貿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合營者在中方中占大股,外國合營者必須是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2. 中外合營者均須有3年以上國際貨運代理或外貿業務經營歷史,有與申辦業務相適應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有較穩定的貨源,有一定數量的貨運代理網點。 3. 中外合營者任何一方不得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有過違反行業規定的行為并受過處罰。 4. 水運和航空承運人以及其他可能對貨運代理行業帶來不公平競爭的企業不能作為合營方。 5.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 6. 外國公司、企業可以合資、合作方式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中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不應低于50%,不允許外國公司、企業以獨資方式在中國境內設立這類企業。 7.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經營期限不超過20年。 8. 同一個外國合營者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不滿5年,不得投資設立第二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9.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正式開業滿一年且合營各方出資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每設立一個分公司,應增加注冊資本12萬美元,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能超出總公司,并由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外經貿部是此類企業的審批與管理機構。申請設立此類企業時,由中方合營者將申請文件報送給當地的外經貿部門,該部門會同外資管理部門、儲運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同意后再報送外經貿部。批準后,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準證書》,中方申請者持以上兩個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關于臺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辦法》是外經貿部1996年8月21日實施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海峽兩岸間經濟貿易交流和航海運輸業的發展,維護正常的貨物運輸代理經營秩序,貫徹“一個中國、雙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則。加強對從事代理海峽兩岸間直達航海貨物運輸業務的管理。辦法規定,中國大陸港口與臺灣地區港口之間的海上直達貨物運輸屬于特殊管理的國內運輸,外經貿部為主管機關。該辦法未規定的有關事宜參照管理規定執行。 國際貨運代理市場在我國是一種新興市場,它的對外開放要從中國實際出發,從我國的市場與發達國家同類市場的具體差異出發,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既然是成長中的新興市場,就要有合理的保護措施。隨著我國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的發展壯大,貨代企業逐步成熟,管理機制逐漸完善,我國將逐步擴大貨運代理市場的對外開放,這種開放是浙進式的。根據我國對外貿易發展和入世的需要,我國的國際貨運代理市場一定要堅持平等互惠,逐步有序地對外開放的原則,堅持國內市場成熟程度與對外開放程度大體協調同步的原則。59 三、入世與我國的國際貨運代理業 中國在經歷了漫長的入世之路后,時至2001年10月本文即將完成之際,中國在2001年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成定局,此時再來討論入世與我國貨運代理業的發展,更有一種緊迫感。入世對我國的貨代業大體上有正負兩方面的影響。 從積極的方面來看,首先,貨運市場的需求將會大幅度提高。因為根據市場準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加入WTO將推動我國的外經貿企業擴大出口,同時,我國也會進一步開放市場,我國的外貿進口亦會增大。到2005年,中國對外貿易總額將達到6000億美元。據有關調查顯示,中國每增加1億美元出口,便會為航運業帶來8000~10,000TEU的箱量,以此推算,每年約增加400萬箱量。60 其次外國企業資本、技術和管理經驗的進入,不僅能推動我國企業技術進步,改善管理,而且能促進理順市場關系,健全市場體系、完善國際貨運代理的運作機制,使整個硬件和軟件環境得到了改善與提高。同時競爭的加劇也有利于企業按照國際貨運代理經營變革與發展的要求進行內部經營機制與管理體制改革。 最后,入世有利于我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外國享受公平待遇的權利,參與跨國競爭與協作。而且可以利用多邊機制中的爭端解決機制解決貿易摩擦。再者根據WTO的透明度原則,可以更方便地獲取各成員國的有關信息資料。 從不利的方面來看,首先,外資貨代公司三到四年后可以直接在中國設立公司,從事物流、貨運、分撥、倉儲等業務,現有的中外合資要求一級控股比例要求屆時將全部取消。外國公司進入我國市場,使已有貨運代理業的相關行業的市場份額縮小。外國公司利用其充裕的資金,先進的技術與管理水平,嚴格的管理制度,靈活的經營方法與我國企業進行競爭,不可避免的要占領中國境內本來由中國企業經營的貨運業務。 其次,在進出口貿易合同中將會減少中方安排貨物運輸的比例。外國在華獨資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將與境外的貿易商合作61,由外國進出口貿易商提出增加外方安排貨物運輸的比例。 最后,外國企業憑借國民待遇以及各方面的優勢,利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的基本原則,通過獨資、合資、聯營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入股、收購等各種形式,滲透到我國廠商,對外貿易企業以及與貨運相關的各類企業,達到控制市場貨源,企業進出口渠道和鉗制行業競爭者的目的。 我國目前的貨運代理市場其現狀還處于發展和整合過程,存在著與現代國際貨運代理有序和法制化的市場運作機制不相適宜的諸多方面。主要是國際貨運代理業的有關配套政策有所欠缺,《管理規定》在大部分地區未真正落實到實處,國家和有關部門法律監督滯后,在某些環節上法律法規還存在空白。[52] 目前,我國國際貨代市場經營秩序并非十分有序,大量未經外經貿部批準的非法貨代紛紛擠入貨代市場,他們利用我國法制空隙,管理不嚴,執法不力的現狀,進行著與市場公開、公平、公正不相稱的非正規化、有序化的業務活動,影響市場正常秩序,損害合法經營者的正常業務開展及權益。 同時,在貨運代理市場上買方更趨明顯的優勢地位的背景下,貨運競爭加劇,普遍存在經營業績和成本效益不佳的狀況。我國貨代企業大多數規模較小,缺乏完善的基礎設施,國外國內服務網絡嚴重缺乏,大多數企業缺乏高級管理和專業人才,發展戰略不明確,多數企業無力開展國際多式聯運等高層次業務,缺乏足夠的抗風險能力,企業自身存在的這一系列問題也是阻礙我國國際貨代業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 鑒于以上種種現狀,我國國際貨運代理業在入世方面應有以下對策。在市場準入方面,應從中國實際出發,目前貨運代理的業務范圍應審時度勢并循序漸進地開放,尤其是內陸多式聯運的大門應暫緩對外國公司開放。在透明度方面,為符合GATS對貿易管制措施高度透明化的要求,建議實行有關部門聯合審批,統一發證。除貨代企業應持有外經貿部頒發的批準證書外,無船承運人的登記審批權應授予交通部,由交通部頒發無船承運人經營的批準證書。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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