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9月,某貨運代理空運部接受貨主的委托負責將一臺重12千克的紅外線測距儀從長沙空運至香港。貨運代理按照正常的業務程序,向貨主簽發了航空分運單,并按普通貨物的空運費率收取了運費。由于當時長沙無直達香港的航班,所有空運貨物必須在廣州辦理中轉,為此貨運代理委托香港宏光公司駐廣州辦事處辦理中轉。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該貨物在廣州至香港的運輸途中遺失。為此,雙方就該貨物的賠償問題發生爭議。根據以上案情,試回答如下問題: 1.本案中的貨運代理、香港宏光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是否應對貨物遺失承擔責任? 2.本案是否適用國際航空貨運公約,為什么? 3.貨主認為應按貨物的實際價值(6萬余元人民幣)進行賠償的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為什么? 4.通過此案,你認為貨運代理在受理托運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案: 1.本案中的貨運代理收取運費并簽發分運單,因而是締約承運人,應對貨物的遺失承擔責任。香港宏光公司是貨運代理的中轉代理,對貨物遺失不承擔責任。 2.本案始發站為長沙,經停站為廣州,目的站為香港。由于中國內地與中國香港之間的運輸比照國際運輸處理,因此,此案應適用國際航空貨運公約。 3.貨主按貨物的實際價值(6萬余元人民幣)進行賠償的主張無法律依據。此案中貨主托運時并未聲明貨物價值,且承運人也是按普通貨物費率收取運費,因此,此案的賠償不應超過法定責任限額,即應賠償12千克×20美元/千克=240美元。 4.此案托運的貨物系貴重貨物,因此,貨運代理受理托運時應做到:(1)要求貨主聲明價值并支付聲明價值費;(2)明確告知貨主每件貨物賠償的最高限額;(3)如果貨主不同意辦理聲明價值,則必須在空運單上注明屬普通貨物。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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