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運提單依簽發人的不同,可分為: (1)主提單:指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所簽發的空運提單。 (2)分提單:又稱子提單,指由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即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或拼裝業者)所簽發的空運提單。目前在航空貨物運輸中,有專門承攬貨物運輸的人,他們先向貨主承攬空運貨物,予以拼裝后,再以托運人身分將貨物轉交航空公司運送。貨物運到目的地后,再由其代理行拆裝,交給指定的實際受貨人,經營這種承攬工作的人,就是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又稱為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或拼裝業者。他們并非實際的航空承運人,我國業者常稱為航空貨運公司。由航空貨運代理公司簽發給貨主的提單即稱為house air waybill,又稱為forwarder’s air waybill。分提單酷似主提單,但可從其提單號碼識別。航空公司簽發的提單,其號碼系由3位數的阿拉伯數字起首,為航空公司的代號或IATA統一編號,其后跟著不超過8位數的流水賬號碼,為航空公司自編的貨號及賬號。由航空貨運代理公司簽發的分提單則以該公司英文代號為起首,而非阿拉伯數字,其后而為該公司自編的流水賬號。 由于航空貨運代理公司本身并非實際承運人,也未必是實際承運人的代理,故其簽發的分提單與海運的forwarder’s B/L一樣,只具有貨主與航空貨運代理公司間的運輸契約性質,一旦發生糾紛,貨主只能向航空貨運代理公司主張權利,而不能向航空公司主張任何權利。依信用狀統一慣例第25條規定,除非信用狀另有規定,銀行將拒絕受理由運輸承攬人簽發的運輸單證,但若以承運人身分簽發者,不在此限。 2.依其是否可流通轉讓,可分為: (1)可流通空運提單(negotiable air waybill):依海牙議定書規定,并不禁止航空公司簽發可流通空運提單。這種空運提單與海運提單一樣,具有物權證券性質,可自由背書轉讓。但目前尚無任何航空公司簽發這種提單。 (2)不可流通空運提單(non — negotiable air waybill):為目前各航空公司所簽發的提單,它不具流通性,也非物權證券,因此不能背書轉讓。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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