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FIATA有關貨運代理責任的規定
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制定了《FIATA貨運代理業服務示范條例》
1、FIATA 示范條例把貨運代理作為承運人和作為代理人進行了區分。
2、FIATA 示范條例就貨運代理的服務作出規定,貨運代理應恪盡職守,并規定對貨物損失或損害賠償不超過每公斤2SDR的責任限制,對于其他種類的損失,每一事故的責任限制則由各國的貨運代理協會自行決定。
3、如果非貨物滅失或損壞責任,例如由于疏忽或遺漏所承擔的責任,索賠聲明必須在客戶知道或應該知道產生損失之日起14天內提出。
對于造成貨物的損失或損壞,如果是明顯的,應在貨物移交客戶的同時發出通知;如果不明顯,也須于貨物移交給客戶次日起6天內發出通知。否則,貨主對貨運代理提出索賠的時效為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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