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一、代理的特征及權利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在代理權限內進行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2、代理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征 (1)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2)代理人獨立進行意思表示 (3)以被代理人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4)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受該行為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權利、義務、費用、損害賠償等 3、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權,其范圍依活動內容可分為三種情況 (1)專就某項事務代理法律行為,稱一次委托 (2)在一定時期內代理同類的法律行為,稱特別委托 (3)在一定時期內就某項事務及于此事務有關的一系列活動代理法律行為,稱總委托。 二、代理的種類 我國《民法通則》第64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委托、授權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屬于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發生授權的效力。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的代理行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由人民法院、主管機關指定行使代理權 三、合同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四、無權代理和代理權的濫用 1、無權代理指沒有代理權或超出代理權限而進行的代理活動。 無權代理有3種情況: (1)沒有合法的授權行為 (2)代理行為超出授權范圍 (3)代理權已經消滅后的行為 2、濫用代理權是代理人利用所享有的代理權的便利,從事損害被代理利益的事情。 濫用代理權主要有3種情況: (1)利用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代理人自己進行法律行為 (2)代理人同時代理當事人雙方,并進行同一項法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所進行的法律行為 五、委托代理權的終止 歸納起來委托代理權終止的原因主要有四個方面: (1)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一方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 (2)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 (3)設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行為能力) (4)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任務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機關撤銷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辭去代理職務等。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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