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磋商 交易的一般程序應包括邀請發盤、發盤、還盤、接受和簽訂合同等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成立合同必不可少的環節。 一、邀請發盤 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項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 指買方或賣方擬購買或銷售某項商品而向對方詢問有關交易條件的行為。 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二、發盤 發盤又稱報盤、發價、報價,在法律上稱為“要約”,是指買方或賣方(發盤人)向對方(受盤人)提出買賣某項貨物的各項交易條件,并愿意按照這些交易條件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行為。 ★《公約》第14條第1款的規定: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其發盤一旦得到接受時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盤。” (一)、構成有效發盤必須具備的條件(識記)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 3、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根據《公約》規定,在提出的訂約建議中“如果明確了貨物,規定了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至少應包括下列三個基本要素: ●標明商品的名稱; ●明示或暗示地規定商品的數量或規定數量的方法; ●明示或暗示地規定商品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 (二)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發盤生效的時間: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發盤的撤回是指發盤人在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即發盤生效以前)將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 ★撤銷是指發盤人在發盤送達受盤人(即發盤生效之后),發盤人采取一定的方式解除發盤對其的效力。 (1)、發盤的撤回 《公約》規定,發盤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在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2)關于發盤能否撤銷,《公約》規定,發盤人的撤銷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則可以撤銷,但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①在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②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采取了行動。 (三)、發盤的失效 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提出的條件,并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引起發盤終止的原因主要有: (1)受盤人做出還盤; (2)發盤人依法撤銷發盤; (3)發盤中規定有效期屆滿; (4)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發盤的失效; (5)在發盤被接受前,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產等。 三、還盤 又稱還價,在法律上稱反要約,是指受盤人對發盤的內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的修改、限制或添加的建議。 還盤的兩個法律后果: 1、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2、還盤等于是受盤人向原發盤人提出的一項新的發盤。 案例分析: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商人詢購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對方8月15日的發盤,發盤的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回電“若價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對方未作答復,8月21日,我方得知國際市場行情有變,于當日又向對方去電表示完全接受對方8月15日的發盤。 問: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為,我方8月20日曾向對方復電“若價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該復電已經構成了還盤。該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就已經失效。所以,當我方8月21日得知國際市場行情,向對方表示的接受已經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四、接受 接受是指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以聲明或行動向對方表示同意的行為。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作出 (二)受盤人表示接受,要采取聲明的方式 受盤人表示接受是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形式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 (三)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 接受必須是受盤人無條件地、全部同意發盤中的條件。 《公約》規定,受盤人在表示接收時不可以對發盤的內容作實質性的變更。如對發盤的條件作了實質性變更,則構成還盤;如屬非實質性變更,仍可構成有效的接受,使合同得以成立。 《公約》的規定,實質性變更的是有關貨物的價格、付款、品質、數量、交貨時間與地點、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的辦法等條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為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 案例分析1: 我方A于2002年12月1日對法國客戶B發電稱:“可提供商品甲3000公噸,每公噸500美元,FOB Shanghai ,舊麻袋裝。12月5日復到我方有效。” 法方B的回電于12月4日復到我方,內容如下:“接受你方的12月1日電:若價格降為每公噸480美元FOB Shanghai ,就再追加2000公噸。請用新麻袋裝。” 我方未予答復。但過了10天后,法方來電要求我方盡快發貨,但我方認為合同根本就未達成,而法方卻不這樣認為。請問合同是否達成? 答:根據公約的規定,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的內容一致。接受必須是受盤人無條件地、全部同意發盤中的條件。這個案例中對于價格和數量都做了變更,根據公約的規定,都已經構成了實質性的變更,如對發盤的條件作了實質性變更,則構成還盤。因此合同不能夠成立。 案例分析2: 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國A公司發盤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對方在發盤有效期內復電表示接受,同時提出“凡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過銀開來的信用證。因獲知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已大幅度上漲,我公司當天將信用證退回,但A公司認為其接受有效,合同應該成立。雙方意見不一致,于是提交仲裁機構解決,試問。如你是仲裁員,你將如何裁決?并說明理由。 答:裁決結果:合同不成立。依據《公約》的規定,有關解決爭端條款的變更,應視為實質性變更發盤的條件。本案A公司復電時,有關解決爭端條款的增加就屬于對發盤的實質性變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四)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 1、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 2、如果一項接受超過了發盤規定的有效期才送達發盤人,即構成逾期接受或稱遲到的接受。 《公約》規定下列情況的逾期接受仍具有效力: ▲一種是: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確認該項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達發盤人時訂立; ▲另一種是: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應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則此項逾期接受仍視為有效,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認為發盤因逾期接受而失效。 因此,對于逾期接受是否有效的主動權在發盤人。 例題(單選) 1.一項接受由于電訊部門的延誤,發盤人收到此項接受時已超過該發盤的有效期,那么: A.除非發盤人及時提出異議,否則該逾期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B.只要發盤人及時表示確認,則該逾期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C.該逾期接受喪失接受效力,合同未成立 D.以上都不對 答案:A 2、在接受遲到的情況下,決定接受是否有效的主動權在: A.受盤人 B.邀請發盤人 C.發盤人 D.詢盤人 答案:C (二)接受的撤回 根據《公約》及我國《合同法》規定,接受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先于接受通知或于接受通知同時送達發盤人。 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當事人就不得撤銷接受或修改其內容,否則就是撤銷或修改合同。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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