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運輸工具是指作以載運人員、貨物、物品進出境的各種船舶、車輛、航空器和馱畜。 (一)國際航行船舶 1、進出境國際航行船舶是指進出我國關境在國際間運營的境內船舶和境外船舶。 2、船舶應當通過設有海關的港口進境或出境,應當在設有海關的港口停泊、裝卸貨物、物品和上下人員,接受海關監管。 3、船舶的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將船舶到港和離港的時間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海關,將船舶裝卸貨物、物品的時間事先通知海關。 4、船舶進境的時候,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遞交下列單證: (1)《船舶進口報告書》一份 (2)《進口載貨清單》二份(無進口貨物的交“無貨清單”) (3)《進境旅客清單》一份(包括通運旅客,無旅客的免交) (4)《船員清單》一份 (5)《船員自用和船舶備用物品、貨幣、金銀清單》一份 (6)《船員自用和船舶備用煙、酒加封清單》一份 (7)《船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8)海關監管需要的其他單證 5、船舶出境時,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船舶負責人或其他代理人應當向海關遞交下列單證: (1)《出口載貨清單》一份(無出口貨物的交“無貨清單”) (2)《出境旅客名單》一份(無變動的免交) (3)《船員名單》一份(無變動的免交) (4)《船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6、海關檢查船舶時,船舶負責人應當到場,并應當按照海關的要求指派人員開啟船上的艙室、房間、儲存的處所。 (二)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的通關 1、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是指經交通部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專門來往于內地和香港、澳門之間,在境內注冊從事貨物運輸的機動或非機動船舶。 2、小型船舶中的拖帶船舶和被拖帶船舶應按交通部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的配對編號進行運輸。 3、小型船舶應按規定向指定的海關監管站(大鏟島、灣仔、桂山島、大三門島)辦理海關關封和艙單確認手續;經海關監管站在《海關監管簿》上簽批后,方可繼續駛往境內目的港,同時應當將海關制作的關封完整無損地帶交目的港海關。 4、小型船舶從香港、澳門駛入內地境內口岸或者從內地境內口岸駛向香港、澳門時,小型船舶負責人應持《海關監管簿》向指運地或啟運地口岸的海關遞交下列單證進行申報: (1)《船舶報告書》 (2)《船舶載貨清單》(無貨的免交) (3)《旅客清單》(無旅客的免交) (4)《船員清單》(船舶報告書內列有船員名單的可免交) (5)《船舶航行簽證簿》(由海關簽證后發還) (6)海關監管需要的其他單證 (三)進出境汽車和來往港澳汽車的通關 1、來往香港、澳門汽車包括專營客運、貨運車輛,境內外企業、廠商自有的運輸車輛和個人自用、不承運客、貨的其他車輛; 2、來往香港、澳門車輛必須向海關申請登記,辦理登記手續時,需交驗下列證件: (1)政府主管部門準其進出境的批準文件及行駛證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經營客、貨運輸車輛所屬企業的營業執照; (3)經海關認可的境內單位出具的保證函(或交納保證金); 經海關審核符合規定的車輛,發給《來往香港、澳門汽車進出境簽證簿》; 3、汽車進出國境必須經設有海關的地方通過,并且在海關規定的地點停留,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檢查。裝載進出口貨物的汽車,向海關申報進出國境的時候,應當由汽車駕駛人員向海關交驗載貨清單(或者運單)一份。 4、海關檢查汽車的時候,汽車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在場,并且按照海關的要求開拆車上必要的部件或者搬移貨物。 5、進出國境的汽車,經海關放行后,才可以往境內駛或者出境。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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