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數量條款
(一)約定商品數量的意義
《公約》規定:如果賣方交貨數量多于約定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如果賣方交貨數量少于約定數量,賣方應在規定的交貨期屆滿前補交,但是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者承擔不合理的開支,并且買方有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判斷題
1、如果在合同中沒有規定溢短裝條款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交貨數量如超過合同規定數量時,買方有權拒收超過的部分。
答案:對
2、中國A公司向《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方B公司出口大米,合同規定數量為5萬公噸,允許賣方溢短裝10%。A公司在裝船時共裝了5.8萬公噸,遭到買方完全拒收。按《公約》規定,買主有權這樣做。
答案:錯誤。
(二)計量單位
通常使用的計量單位有下列幾種:
1、按重量(Weight)計量。
2、按個數(Number)計量
3、按長度(Length)計量
4、按面積(Area)計量
5、按體積(Volume)計量
6、按容積(Capacity)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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