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關于數量機動幅度的規定
為了使交貨數量具有一定范圍內的靈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買賣雙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即使用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
1、規定機動幅度的方法
(1)合同中明確具體地規定數量的機動幅度
指在規定具體數量的同時,再在合同中規定允許多裝或少裝的一定的百分比。
※例如:數量100公噸,3%的伸縮
(2)合同中未明確規定數量機動幅度,但在交易數量前加上“約”字
如果合同中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有關信用證的“約量”條款的規定,數量的變更幅度不超過10%。
要注意:
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如果數量有“約”或“大約”或類似的詞語用于數量時,要在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總金額的范圍內,數量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多選題:
1、合同和信用證里規定,出口商交貨的數量約100噸,信用證總金額約10萬美元,單價為每噸1000美元,則出口商實際交貨數量可以為( )。
A、95噸 B、110噸 C、90噸 D、100噸
答案:ABCD
解釋:本題中,信用證金額、數量都采用了約量,因此交貨的數量可為90-110噸。
2、合同和信用證里規定,出口商交貨的數量約100噸,信用證總金額為10萬美元,單價為每噸1000美元,則出口商實際交貨數量可以為( )。
A、95噸 B、110噸 C、90噸 D、100噸
答案:ACD
解釋:本題中信用證金額并沒有采用約量,因此信用證總金額為10萬美元,因此交貨的數量最多不得超過100噸。由于交貨的數量采用的約量,因此實際交貨可以為90噸—100噸。
(3)合同中未明確規定數量的機動幅度。
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數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貨物數量允許由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即:對于散裝貨,如合同中未規定數量的機動幅度,允許在信用證總金額內有5%的數量機動幅度。
※即:對于以單位件數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的貨物,如合同中未明確規定數量的機動幅度,不能采用數量機動幅度。
例1:A公司出口一批散裝的小麥100噸。則A公司交貨的時候,在信用證總金額內允許有5%的機動幅度。
例2:A公司出口一批電風扇,共5萬臺。則A公司交貨只能是5萬臺。
2、機動幅度的選擇權
一般來說,機動幅度的選擇權通常由安排艙容和裝載貨物的一方決定。
3、溢裝短裝的計價方法
目前對在機動幅度范圍內超出或低于合同數量的多裝或少裝部分,一般是按合同價格計價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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