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匯票的票據行為
使用匯票支付貨款一般需經過出票、提示、承兌、付款等,如需轉讓還要背書,如匯票遭到拒付,還要進行追索等。
1、出票
是指出票人寫成匯票經簽字后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匯票通常需要簽發一式兩份,兩份匯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出票時,對受款人的填寫,常見的有三種寫法:
(1)限制性抬頭:Pay A Co. only(僅付A公司)或Pay A Co. not negotiable(付A公司,不準流通),這種抬頭的匯票不能流通轉讓,只限于××公司收取貨款。
(2)指示性抬頭:Pay A Co. or order(付A公司或其指定人),這種抬頭的匯票,除××公司收取票款外,也可以經過背書轉讓給第三者。
(3)持票人或來人抬頭:Pay Bearer(付給來人或持票人)。這種匯票無須由持票人背書,僅憑交付匯票即可流通轉讓。
2、提示
提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兌的行為。提示可分為承兌提示和付款提示,均應在法定期限內進行。
掌握我國《票據法》關于提示期限的規定:
(1)對于見票即付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日后一個月提示。
(2)對于定日付款或出票日后定期付款匯票應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對于已經承兌的遠期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我國《票據法》規定為自到期日起10天內。
3、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在匯票的背面記載背書文句、簽名,并把匯票交付給被背書人的行為。
背書實際上是轉讓匯票的一種手續。
(1)記名背書:例如:“付給B或其指定的人”
(2)空白背書: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但不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
(3)限制性背書:指背書人在背書中加注限制匯票繼續流通的文字。
4、承兌
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要在匯票上寫明“承兌”字樣,付款人對匯票作出承兌即成為承兌人,要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5、付款
付款是付款人向持票人按匯票金額支付票款的行為。
6、拒付
匯票提示時,遭到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統稱為拒付,亦稱退票。此外,付款人拒不見票、死亡或宣告破產,以致付款事實上已不可能也稱拒付。如遭拒付時,持票人有追索權。
追索權是指匯票遭到拒付時,持票人對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有請求其償還匯票金額及費用的權利。
持票人行使最追索權時必須具備的條件:
(1)匯票遭到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
(2)持票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作承兌或付款提示
(3)持票人為了行事追索權應及時作出拒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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