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發盤生效的時間: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發盤的撤回是指發盤人在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即發盤生效以前)將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
★撤銷是指發盤人在發盤送達受盤人(即發盤生效之后),發盤人采取一定的方式解除發盤對其的效力。
(1)、發盤的撤回
《公約》規定,發盤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在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2)關于發盤能否撤銷,《公約》規定,發盤人的撤銷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則可以撤銷,但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①在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②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采取了行動。
(三)、發盤的失效
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提出的條件,并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引起發盤終止的原因主要有:
(1)受盤人做出還盤;
(2)發盤人依法撤銷發盤;
(3)發盤中規定有效期屆滿;
(4)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發盤的失效;
(5)在發盤被接受前,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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