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了解)
第三節 貨運代理業務中涉及的我國其他法律法規(了解)
一、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簡稱“我國《民用航空法》”)
二、198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三、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四、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五、198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倉庫保管合同實施細則》
第四節 我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
一、貨運代理備案制代替審批制
1、國務院于2004年取消了貨運代理企業經營資格審批,除貨運代理設立無須商務部審批外,《貨代管理規定》的大部分內容仍然是有效的。
2、作為過渡階段,2005年3月2日,商務部以2005年第9號部長令發布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
3、2005年3月23日商務部辦公廳專門發出《關于委托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組織實施貨代企業業務備案有關事宜的通知》,委托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具體組織實施貨運代理企業業務備案工作。
4、我國目前貨運代理的管理體制實行的是商務部門為主,其他相關部門依職權參與管理,政府主管部門行政管理和行業協會自律并重的貨運代理行業管理體制。
5、貨運代理企業每年3月底前向注冊地貨運代理行業中介組織或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年業務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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