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FIATA推薦各國國際貨運代理標準交易條件(了解)
第三節 中國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CIFA)標準交易條件由CIFA制定,并于2002年7月15日公布,供我國貨運代理采用。
一、CIFA標準交易條件所制定的貨運代理責任限制規定:
(1)貨物滅失、損壞、錯運、錯交或因此產生索賠的貨物,以其毛重量每千克2SDR計算
(2)因貨物遲延引起的索賠,如根據本標準交易條件無法免責,則賠償限額為公司對遲延貨物所收取的運費。
二、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爭議解決可以由中國法院排他管轄,也可以提交北京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兩者只能任選其一。
三、時效
除非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或客戶已經向公司按本標準交易條件第14條提起訴訟,否則公司在貨物交付或應當交付,或因未交付而收貨人有權視為貨物已滅失之日起9個月,免除所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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