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貨運代理在安排進出口貨物運輸中因過失而造成的貨損貨差,適用我國《民法通則》代理過失賠償責任制
貨運代理在以代理人身份從事貨運代理業(yè)務過程中,因其本身或其員工的疏忽和過失造成的貨損貨差,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委托人與貨運代理簽訂代運合同,要求貨運代理承擔代理過失的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包括:
(1)貨運代理在辦理業(yè)務過程中的過失所引起的委托人的經濟損失
(2)貨運代理未經委托人同意,擅自將代理權委托給他人,造成委托人的損失
(3)貨運代理在信守誠實方面的過失而造成委托人的損失
(四)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限制
我國在貨運代理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是不完善的,在《貨代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了關于貨運代理作為獨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時,其責任期間自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但對其承擔責任的基礎、責任限額、免責條款等法律問題均無規(guī)定,實踐中參照其他法律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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