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貨運代理作為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權利
(1)檢查貨物、文件權
(2)拒絕運輸權
(3)收取運費、雜費權
(4)取得賠償權
(5)貨物留置權
(6)貨物提取權
2、義務
(1)及時安全運送貨物義務
(2)選擇合理運輸路線義務
(3)發送到貨通知義務
(4)托保管貨物義務
3、違反合同承擔的責任
(1)延遲運輸的賠償責任
(2)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
(3)承運人之間的連帶責任
二、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責任限制及除外責任
(一)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
是指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和當事人兩種情況時的責任。
1、貨運代理作為純粹的代理人,通常應對其本人及其雇員的過錯承擔責任,其錯誤和疏忽包括:
A、未按指示交付貨物
B、盡管得到指示,辦理保險仍然出現疏忽
C、報關有誤
D、運往錯誤的目的地
E、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在出口(進口)貨物退稅;
F、未取得收貨人的貨款而交付貨物
貨運代理還應對其經營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滅失或損壞或人身傷亡承擔責任。
2、貨運代理人作為當事人,系指在為客戶提供所需的服務中,是以其本人的名義承擔責任的獨立合同人,他應對其履行貨運代理合同而雇傭的承運人、分貨運代理的行為或不行為負責。
3、貨運代理的責任范圍的大小,原則上可分為三種情況:
(1)作為貨運代理,僅對其自己的錯誤和疏忽負責 ;
(2)作為貨運代理,不僅對其自己的錯誤和疏忽負責,還應使貨物完好地抵達目的地,這就意味著他應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造成第三人損失的責任;
(3)貨運代理的責任取決于合同條款的規定和所選擇的運輸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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