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主要進出口操作單據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09-09-27 17:26:01
一、主要進出口操作單據
(一)報驗單
報驗單也稱檢驗申請單,是指根據我國《商檢法》規定,針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貨物向指定商檢機關填制和申報貨物檢驗的申請單。其內容一般包括:品名、規格、數量(或重量)、包裝、產地等項。如需有外文譯文時,應注意使中、外文內容一致。
在填制和提交“出口檢驗申請單”時,要注意按一種商品,一次出運,二個受貨人為一批,填寫一張出口檢驗申請單。一般還應附上合同和信用證副本等有關憑據,供商檢局檢驗和發證時參考。
在填寫和提交“進口檢驗申請單”時,國內外貿企業一般應隨附貨物買賣合同、國外發票、提單、裝箱單、重量明細單、質量保證書和國外檢驗證書等資料。
(二)報關單
報關單是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供海關驗關估稅和放行的法定單據,也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統計的原始資料。根據貨物進出口的情況,又分為《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其主要填寫項目為:經營單位、貿易性質、貿易國別(地區)、原產國別(地區)、貨名、規格及貨號、成交價格、數量等。
出計貨物報關單綜合了出口發票有關貨物的各項記載和托運單上運輸事項的記載,此外還設有“海關統計商品編號”和“離岸價格”等欄目,前一欄目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的規定填制,后一欄目須將不同價格條件、不同幣種的出口金額減除運費、保險費、傭金和折扣等,以FOB凈額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各種貨幣對美元統一折算率折算后填報,以利海關統計匯總。
在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一般還須按規定隨附如下文件或單證:進出口許可證或批準文件、進出口貨物提貨單、裝貨單或運單;進出口貨物發票、進出口貨物裝箱單、減稅、免稅或免驗的證明文件,必要時還須附上貨物買賣合同、產地證明等有關單證。
(三)投保單
投保單是進出口企業向保險公司對運輸貨物進行投保的申請書,也是保險公司據以出立保險單的憑證,保險公司在收到投保單后即繕制保險單。
投保單一般是在逐筆投保方式下采用的做法。進出口企業在投保單中要填制的內容包括貨物名稱、運輸標志、包裝及數量、保險金額、保險險別、運輸工具、開航日期、提單號等。
(四)貨物托運單
貨物在辦理運輸過程中需要繕制托運單據,不同運輸方式或運輸工具使用不同格式的托運單。現分別介紹如下:
1.海運托運單
出口企業填寫托運單(Booking Note B/N),作為訂艙依據。所謂托運單是指托運人(發貨人)根據買賣合同或信用證條款內容填寫的向承運人(貨運服務機構、船公司或裝運港的船方代理人)辦理貨物托運的單證。
承運人根據托運單內容,并結合船舶的航線掛靠港、船期和艙位等條件考慮,認為合適后,即接受這一托運,并在托運單上簽章,留存一份,退回托運人一份。至此,訂艙手續即告完成,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貨運服務機構、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運人的托運單證后,即發給托運人裝貨單(Shipping Order S/O)。裝貨單俗稱下貨紙。其作用有三:一是通知托運人貨物已備妥**航次**船,及裝貨日期,讓其備貨裝船;二是便于托運人向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海關憑以驗放貨物;三是作為命令船長接受該批貨物裝船的通知。
海洋運輸按運輸工具不同有兩種運輸方式:一種是傳統的散貨運輸,另一種是現代化的集裝箱運輸,海運托運單又根據這兩種不同運輸方式分為以下兩種:
(1)散貨運輸托運單。是在裝貨單(Shipping Order)和大副收據(Mate|s Receipt)基礎上發展而成的一種多功能單據,一套十二聯。其內容包括目的港、運輸標志、件數和包裝式樣、貨名、運費到付或運費預付、重量、尺碼、可否轉船、可否分批、裝運期和有效期等。
(2)集裝箱貨物托運單。是指集裝箱運輸專用出口單證。標準格式一套共十二聯,性質與散裝運輸托運單相同,此套單據的核心是裝貨單和場站收據(Dock Receipt)。其內容與散裝運輸托運單基本相同。
2.陸運托運單
陸運托運單指陸上火車運輸主要分滬港聯運和國際聯運。兩者都納入貨運代理人,如外運公司的貨運代理業務范圍。為簡化工作,各出口單位一般以發票代托運單,但發票上必須加注必要的項目,如編號、裝運期、有效期、可否分批等等,并隨附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倉(提貨)單等報運的有關單證。
3.空運托運單
中國民用航空局制訂有統一的國際貨物托運書(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其內容與海運托運單大同小異,也與陸運托運單類似。
(五)大副收據
在海運中,貨物裝船之后,即由船長或大副簽發收貨單,也被稱為大副收據。收貨單是船公司簽發給托運人的表明貨物已裝船的臨時收據,托運人憑收貨單向外輪代理公司交付運費并換取正式提單。收貨單上如有大副批注,則在換取提單時,將該項大副批注轉注在提單上。
(六)出口收匯核銷單
1991年1月1日起,我國實施出口收匯核銷制度,即對出口貨物實行“跟蹤結匯”,出口收匯核銷單是“跟蹤結匯”的管理手段。進出口企業在貨物出口前應事先向當地外匯管理局申請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企業應如實填寫有關貨物出口的情況,貨物報關驗放后,海關在核銷單上蓋章,并與報關單上蓋有“放行”圖章的一聯一起退出口單位,由出口單位附發票等文件送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待收匯后,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單上填寫核銷單號碼,向外匯管理部門銷案。
(七)出口貨物退稅單
即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退稅專用聯,格式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完全相同,但紙張為黃色,通關時由海關蓋章表示貨物業已出口,出口單位可憑此聯作為證明,按規定時期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本批出口貨物所征納過的產品稅或增值稅。
二、主要進出口結付匯單據
現對出口履約中涉及的幾種主要結匯單據及制單時應注意的問題,扼要介紹如下:
(一)匯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匯票一般是各種結匯方式中都使用的主要單據之一。其填制方法和內容是否正確無誤,對出口商安全收匯很重要。出口商開具匯票時,首先要明確如下事項:
1.付款人
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時,匯票的付款人應按信用證的規定填寫,如來證沒有具體規定付款人名稱,一般可理解為付款人是開證行。如果是采取托收方式,一般匯票的付款人是進口商。
2.受款人
除個別情況另有規定外,無論是信用證付款方式,還是其他付款方式,如托收,匯票的受款人一般作成憑指示抬頭(Pay to order),由收款銀行指示將該貨款打入出口公司的銀行帳號。
3.開具匯票的依據
開具匯票的依據,作為出票條款的內容,一般指的是開具匯票的具體原因。如屬于信用證方式付款的憑證之一,應按照來證的規定文句填寫。如信用證內沒有規定具體文句,可在匯票上注明開證行名稱、地點、信用證號碼及開證日期。如屬于托收方式下付款的憑證之一,則應在匯票上注明有關合同號碼等。
匯票一般開具一式兩份,兩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一份付訖,另一份自動失效。
(二)發票(Invoice)
一提起發票,通常指的就是商業發票,但是,根據用途的不同,還有許多其他種類發票,如海關發票、領事發票、廠商發票和形式發票等。
1。商業發票(CommerciaI lnvoice)
它是賣方開立的載有貨物名稱、數量、價格等內容的清單,作為買賣雙方交接貨物和結算貨款的主要單證,也是進出口報關完稅必不可少的單證之一。
我國各進出口公司的商業發票沒有統一格式,但主要項目基本相同,其中包括:發票編號、開票日期、數量、包裝、單價、總值和支付方式等項內容。
在制作發票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對收貨人的填寫,除少數信用證另有規定外,一般均應填寫來證的開證申請人或進口人。
(2)對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包裝等項內容的填制,凡屬信用證方式,必須與來證所列各項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遺漏或改動。如來證內沒有規定詳細品質或規格,必要時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說明,但不能與來證的內容有抵觸,以防國外銀行挑剔而遭到拖延或拒付貨款。
(3)如客戶要求或信用證規定在發票內加列船名、原產地、生產企業的名稱、進口許可證號碼等,均可一一照辦。
(4)來證和合同規定的單價含有“傭金”(Commission)的情況,在發票處理上應照樣填寫,不能以“折扣”字樣代替。如來證和合同規定有“現金折扣”(Cash Discount)的字樣,在發票上也應全名照列,不能只寫“折扣”或“貿易折扣”(Trade Discount)等字樣。
(5)如屬信用證方式付款,發票的總值不得超過信用證規定的最高金額。按照銀行慣例的解釋,開證銀行可以拒絕接受超過信用證所許可金額的商業發票。
(6)如信用證內規定“選港費”(Optional Charges)、“港口擁擠費”(Port Congestion Charges)或“超額保費”(Additional Premium)等費用由買方負擔,并允許憑本信用證支取的條款,可在發票上將各項有關費用加在總值內,一并向開證銀行收款。但是如信用證內未作上述注明,即使合同中有此約定,也不能憑信用證支取。除非國外客戶同意并經銀行通知在信用證內加列上述條款,否則上述增加的費用,應另制單據通過銀行托收解決。
(7)由于各國法令或習慣不同,有的來證要求在發票上加注“證明所列內容真實無誤”(或稱“證實發票”Certified lnvoice)、“貨款已經收訖”(或稱“收妥發票”Receipt invoice),或加注有關出口企業國籍、原產地等證明文句,出口商應在不違背我國方針、政策和法令的情況下,酌情辦理。出具“證實發票”時,應將發票的下端通常印有的“有錯當查”(E.&.O.E.)字樣刪去。
2.海關發票(Customs invoice)
有些國家的海關制定一種固定的發票格式,要求國外出口商填寫。屬于這類發票有下列三種不同的叫法:
(1)海關發票(Customs invoice);
(2)估價和原產地聯合證明書(C.C.V.O.即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3)根據***國海關法令的證實發票(Certified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Customs Regulations)。
對上述三種叫法的發票,在習慣上我們統稱為海關發票。進口國要求提供這種發票,主要是作為估價完稅或征收差別待遇關稅或征收反傾銷稅的依據。此外,還供編制統計資料之用。
在填寫海關發票時,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
①各個國家(地區)使用的海關發票,都有其固定格式,我們不得混用。
②凡是商業發票和海關發票上共有項目的內容,必須與商業發票保持一致,不得相互矛盾。
③在“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一欄,其價格的高低是進口國海關作為是否征收反傾銷稅的重要依據。我們在填制這項內容時,應根據有關規定慎重處理。
④如成交價格為CIF條件,應分別列明FOB價、運費、保險費,這三者的總和,應與CIF貨值相等。
⑤簽字人和證明人均須以個人身份出面,而且這兩者不能為同一個人。個人簽字均須以手簽生效。
3.領事發票(Consular lnvoice)
有些國家,例如一些拉丁美洲國家、菲律賓等國家規定,凡輸往該國的貨物,國外出口商必須向該國海關提供經該國領事簽證的發票。有些國家制定了固定格式的領事發票;也有一些國家則規定可在出口商的商業發票上由該國領事簽證(Consular Visa),領事發票的作用與海關發票基本相似,各國領事簽發領事發票時均
需收取一定的領事簽證費。如國外來證載有需由我方提供領事發票的條款,一般不宜接受,或者由銀行注明當地無對方機構,爭取取消。特殊情況應按我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4.廠商發票(Manufacturer|s invoice)
廠商發票是由出口貨物的制造廠商所出具的以本國貨幣為計價單位、用來證明出口國國內市場出廠價格的發票。其目的也是供進口國海關估價、核稅以及征收反傾銷稅之用。如果國外來證有此要求,應參照海關發票有關國內價格的填制辦法處理。
(三)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
1.海運提單的重要性
海運提單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運的貨物時簽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的證明,在法律上它具有物權憑證的作用。收貨人在目的港提取貨物時,必須提交正本提單。可見海運提單是各種單據中最重要的單據。
2.海運提單的格式和內容
提單的格式很多,每個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單格式,但基本內容大致相同,一般包括提單正面的記載事項和提單背面印就的運輸條款。
(1)提單正面的內容
提單正面的記載事項,分別由托運人和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填寫,通常包括下列事項:
①托運人(Shipper);
②收貨人(Consignee);
③被通知人(Notify Pariy);
④收貨地或裝貨港(Place of Receipt or Port of loading);
⑤目的地或卸貨港(Destination or Port of Discharge);
⑥船名及航次(Vessel|s Name&Voyage Number);
⑦嘜頭及件號(Shipping Marks&Numbers);
⑧貨名及件數(Description of Goods&Nurnber of Packages);
⑨重量和體積(Weight&Measurement);
⑩運費預付或運費到付(Freight Prepaid or Freight to Collect);
正本提單的張數(Number of Original B/L)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簽章(Name&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簽發提單的地點及日期(Place&Date of Issue)。
(2)提單背面條款
在班輪提單背面,通常都有印就的運輸條款,這些條款是作為確定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以及承運人與收貨人及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主要依據。提單背面條款的內容由各船公司自行確定,其內容不盡一致,但大致相近。
3.提單的正本和副本
按提單使用的有效性分,可分為正本提單和副本提單。
(1)正本提單(Original B/L)。是指提單上經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字蓋章并注明簽發日期的提單。這種提單在法律上和商業上都是公認有效的單證。提單上必須要標明“正本”(Original)字樣,以示與副本提單有別。
(2)副本提單(Copy B/L)。是指提單上沒有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字蓋章,而僅供工作上參考之用的提單。在副本提單上一般都標明“Copy”或“Non-negotiable”(不作流通轉讓)字樣,以示與正本提單有別。
4、制作提單應注意的問題
(1)提單的種類。提單的種類很多,應按國外來證所要求的類別提供。
(2)提單的收貨人(Consignee)。提單的收貨人,習慣上稱為抬頭人。在信用證或托收支付方式下,絕大多數的提單都做成“憑指定”(To Order)抬頭或者“憑發貨人指定”(To Order of Shipper)抬頭。這種提單必須經發貨人背書,才可流通轉讓;也有的要求做成“憑**銀行指定”(To Order of ** Bank),一般是規定憑開證行指定。
(3)提單的貨物名稱。提單上有關貨物名稱可以用概括性的商品統稱,不必列出詳細規格,但應注意不能與來證所規定的貨物特征相抵觸。
(4)提單的運費項目。如CIF或CFR條件,在提單上應注明“運費已付”(Freight Prepaid);如成交價格為FOB條件,在提單上則注明“運費到付”(Freight to Collect)。除信用證內另有規定外,提單上不必列出運費的具體金額。
(5)提單上的目的港和件數。提單上的目的港和件數,原則上應和運輸標志上所列的內容相一致。對于包裝貨物在裝船過程中,如發生漏裝少量件數,可在提單上運輸標志件號前面加“EX”字樣,以表示其中有缺件,例如:“EXNos.1一100”。
(6)提單的簽發份數。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銀行接受全套正本僅有一份的正本提單,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單。如提單正本有幾份,每份正本提單的效力是相同的,但是,只要其中一份憑以提貨,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因此,合同或信用證中規定要求出口商提供“全套提單”(Full Set or Complete Set B/L),就是指承運人在簽發的提單上所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數。
(7)提單的簽署人。如信用證要求港到港的海運提單,銀行將接受由承運人或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簽署的提單。
(8) 有關裝運的其他條款。買方有時限于本國法令,或為了使貨物迅速到達或其他原因,在來證中加列其他裝運條款,并要求出口商照辦。如要求出口商提供航線證明、船籍證明、船齡證明,或者指定裝運船名、指定轉運港、指定用集裝箱貨輪等等。對上述各項要求,應按照有關規定,并結合運輸條件適當掌握。如屬不合理的或者買方難以辦到的運輸條款,必須向買方提出修改信用證。
(四)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
1.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應是信用證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書,便于辦理保險單轉讓。
2.保險險別和保險金額應與信用證規定一致。在單據的表面上對CIF和CIP的金額能夠被確定時,保險單必須表明投保最低金額。該項金額應為貨物的CIF或CIP的金額加10%,否則,銀行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額,應為根據信用證要求而付款、承兌或議付金額的110%,或發票金額的110%,以兩者之中較高者為準。保險單所表明的貨幣,應與信用證規定的貨幣相符。
3.保險單的簽發日期應當合理,在保險單上,除非表明保險責任最遲于貨物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督之日起生效外,銀行將拒受出單日期遲于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時間的保險單。
(五)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這是一種證明貨物原產地或制造地的證件。不用海關發票或領事發票的國家,要求提供產地證明,以便確定對貨物應征收的稅率。有的國家限制從某個國家或地區進口貨物,也有的要求以產地證來證明貨物的來源。
產地證明書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證行或工商團體簽發。在我國,可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貿促會簽發。
(六)普惠制單據(Genern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Documents)
普惠制簡稱GSP。目前,已有新西蘭、加拿大、日本、歐洲經濟共同體等國家給予我國以普惠制待遇。對這些國家的出口貨物,須提供普惠制單據,作為進口國海關減免關稅的依據。目前使用的普惠制單據有:
1、表格A產地證(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適用于一般商品,由出口公司填制,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證出具。
2、紡織品產地證(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extile Products)。適用于紡織品類,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
3.紡織品出口許可證(Export licence of Textile Products)。適用于配額紡織品,限額品種控制嚴格,由出口地外貿主管部門簽發。
4.手工制紡織品產地證(Certificate in regard to Handlooms,Textile Handcrafts and Traditional Textile Products of the Cottage Industry)。適用于手工制紡織品類,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
5.紡織品裝船證明(Shipment Certificate of Textile Products)。適用于無配額的毛呢產品,由出口地外貿主管部門簽發。
對上述單據內容的填制,力求做到正確,并符合各個項目的要求,如一旦填錯,就可能喪失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機會。
(七)裝箱單和重量單(Packing List and Weight Memo)
這兩種單據是用來補充商業發票內容的不足,便于國外買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供海關檢查和核對貨物。
裝箱單又稱花色碼單,列明每批貨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單則列明每件貨物的毛、凈重。
(八)檢驗證書
各種檢驗證書是分別用以證明貨物的品質、數量、重量和衛生條件。在我國,這類證書一般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證無特別規定,也可以分別不同情況,由進出口公司或生產企業出具,但應注意證書的名稱及所列項目或檢驗結果,應與合同及信用證規定相同。
(一)報驗單
報驗單也稱檢驗申請單,是指根據我國《商檢法》規定,針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貨物向指定商檢機關填制和申報貨物檢驗的申請單。其內容一般包括:品名、規格、數量(或重量)、包裝、產地等項。如需有外文譯文時,應注意使中、外文內容一致。
在填制和提交“出口檢驗申請單”時,要注意按一種商品,一次出運,二個受貨人為一批,填寫一張出口檢驗申請單。一般還應附上合同和信用證副本等有關憑據,供商檢局檢驗和發證時參考。
在填寫和提交“進口檢驗申請單”時,國內外貿企業一般應隨附貨物買賣合同、國外發票、提單、裝箱單、重量明細單、質量保證書和國外檢驗證書等資料。
(二)報關單
報關單是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供海關驗關估稅和放行的法定單據,也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統計的原始資料。根據貨物進出口的情況,又分為《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其主要填寫項目為:經營單位、貿易性質、貿易國別(地區)、原產國別(地區)、貨名、規格及貨號、成交價格、數量等。
出計貨物報關單綜合了出口發票有關貨物的各項記載和托運單上運輸事項的記載,此外還設有“海關統計商品編號”和“離岸價格”等欄目,前一欄目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的規定填制,后一欄目須將不同價格條件、不同幣種的出口金額減除運費、保險費、傭金和折扣等,以FOB凈額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各種貨幣對美元統一折算率折算后填報,以利海關統計匯總。
在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一般還須按規定隨附如下文件或單證:進出口許可證或批準文件、進出口貨物提貨單、裝貨單或運單;進出口貨物發票、進出口貨物裝箱單、減稅、免稅或免驗的證明文件,必要時還須附上貨物買賣合同、產地證明等有關單證。
(三)投保單
投保單是進出口企業向保險公司對運輸貨物進行投保的申請書,也是保險公司據以出立保險單的憑證,保險公司在收到投保單后即繕制保險單。
投保單一般是在逐筆投保方式下采用的做法。進出口企業在投保單中要填制的內容包括貨物名稱、運輸標志、包裝及數量、保險金額、保險險別、運輸工具、開航日期、提單號等。
(四)貨物托運單
貨物在辦理運輸過程中需要繕制托運單據,不同運輸方式或運輸工具使用不同格式的托運單。現分別介紹如下:
1.海運托運單
出口企業填寫托運單(Booking Note B/N),作為訂艙依據。所謂托運單是指托運人(發貨人)根據買賣合同或信用證條款內容填寫的向承運人(貨運服務機構、船公司或裝運港的船方代理人)辦理貨物托運的單證。
承運人根據托運單內容,并結合船舶的航線掛靠港、船期和艙位等條件考慮,認為合適后,即接受這一托運,并在托運單上簽章,留存一份,退回托運人一份。至此,訂艙手續即告完成,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貨運服務機構、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運人的托運單證后,即發給托運人裝貨單(Shipping Order S/O)。裝貨單俗稱下貨紙。其作用有三:一是通知托運人貨物已備妥**航次**船,及裝貨日期,讓其備貨裝船;二是便于托運人向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海關憑以驗放貨物;三是作為命令船長接受該批貨物裝船的通知。
海洋運輸按運輸工具不同有兩種運輸方式:一種是傳統的散貨運輸,另一種是現代化的集裝箱運輸,海運托運單又根據這兩種不同運輸方式分為以下兩種:
(1)散貨運輸托運單。是在裝貨單(Shipping Order)和大副收據(Mate|s Receipt)基礎上發展而成的一種多功能單據,一套十二聯。其內容包括目的港、運輸標志、件數和包裝式樣、貨名、運費到付或運費預付、重量、尺碼、可否轉船、可否分批、裝運期和有效期等。
(2)集裝箱貨物托運單。是指集裝箱運輸專用出口單證。標準格式一套共十二聯,性質與散裝運輸托運單相同,此套單據的核心是裝貨單和場站收據(Dock Receipt)。其內容與散裝運輸托運單基本相同。
2.陸運托運單
陸運托運單指陸上火車運輸主要分滬港聯運和國際聯運。兩者都納入貨運代理人,如外運公司的貨運代理業務范圍。為簡化工作,各出口單位一般以發票代托運單,但發票上必須加注必要的項目,如編號、裝運期、有效期、可否分批等等,并隨附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倉(提貨)單等報運的有關單證。
3.空運托運單
中國民用航空局制訂有統一的國際貨物托運書(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其內容與海運托運單大同小異,也與陸運托運單類似。
(五)大副收據
在海運中,貨物裝船之后,即由船長或大副簽發收貨單,也被稱為大副收據。收貨單是船公司簽發給托運人的表明貨物已裝船的臨時收據,托運人憑收貨單向外輪代理公司交付運費并換取正式提單。收貨單上如有大副批注,則在換取提單時,將該項大副批注轉注在提單上。
(六)出口收匯核銷單
1991年1月1日起,我國實施出口收匯核銷制度,即對出口貨物實行“跟蹤結匯”,出口收匯核銷單是“跟蹤結匯”的管理手段。進出口企業在貨物出口前應事先向當地外匯管理局申請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企業應如實填寫有關貨物出口的情況,貨物報關驗放后,海關在核銷單上蓋章,并與報關單上蓋有“放行”圖章的一聯一起退出口單位,由出口單位附發票等文件送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待收匯后,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單上填寫核銷單號碼,向外匯管理部門銷案。
(七)出口貨物退稅單
即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退稅專用聯,格式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完全相同,但紙張為黃色,通關時由海關蓋章表示貨物業已出口,出口單位可憑此聯作為證明,按規定時期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本批出口貨物所征納過的產品稅或增值稅。
二、主要進出口結付匯單據
現對出口履約中涉及的幾種主要結匯單據及制單時應注意的問題,扼要介紹如下:
(一)匯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匯票一般是各種結匯方式中都使用的主要單據之一。其填制方法和內容是否正確無誤,對出口商安全收匯很重要。出口商開具匯票時,首先要明確如下事項:
1.付款人
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時,匯票的付款人應按信用證的規定填寫,如來證沒有具體規定付款人名稱,一般可理解為付款人是開證行。如果是采取托收方式,一般匯票的付款人是進口商。
2.受款人
除個別情況另有規定外,無論是信用證付款方式,還是其他付款方式,如托收,匯票的受款人一般作成憑指示抬頭(Pay to order),由收款銀行指示將該貨款打入出口公司的銀行帳號。
3.開具匯票的依據
開具匯票的依據,作為出票條款的內容,一般指的是開具匯票的具體原因。如屬于信用證方式付款的憑證之一,應按照來證的規定文句填寫。如信用證內沒有規定具體文句,可在匯票上注明開證行名稱、地點、信用證號碼及開證日期。如屬于托收方式下付款的憑證之一,則應在匯票上注明有關合同號碼等。
匯票一般開具一式兩份,兩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一份付訖,另一份自動失效。
(二)發票(Invoice)
一提起發票,通常指的就是商業發票,但是,根據用途的不同,還有許多其他種類發票,如海關發票、領事發票、廠商發票和形式發票等。
1。商業發票(CommerciaI lnvoice)
它是賣方開立的載有貨物名稱、數量、價格等內容的清單,作為買賣雙方交接貨物和結算貨款的主要單證,也是進出口報關完稅必不可少的單證之一。
我國各進出口公司的商業發票沒有統一格式,但主要項目基本相同,其中包括:發票編號、開票日期、數量、包裝、單價、總值和支付方式等項內容。
在制作發票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對收貨人的填寫,除少數信用證另有規定外,一般均應填寫來證的開證申請人或進口人。
(2)對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包裝等項內容的填制,凡屬信用證方式,必須與來證所列各項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遺漏或改動。如來證內沒有規定詳細品質或規格,必要時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說明,但不能與來證的內容有抵觸,以防國外銀行挑剔而遭到拖延或拒付貨款。
(3)如客戶要求或信用證規定在發票內加列船名、原產地、生產企業的名稱、進口許可證號碼等,均可一一照辦。
(4)來證和合同規定的單價含有“傭金”(Commission)的情況,在發票處理上應照樣填寫,不能以“折扣”字樣代替。如來證和合同規定有“現金折扣”(Cash Discount)的字樣,在發票上也應全名照列,不能只寫“折扣”或“貿易折扣”(Trade Discount)等字樣。
(5)如屬信用證方式付款,發票的總值不得超過信用證規定的最高金額。按照銀行慣例的解釋,開證銀行可以拒絕接受超過信用證所許可金額的商業發票。
(6)如信用證內規定“選港費”(Optional Charges)、“港口擁擠費”(Port Congestion Charges)或“超額保費”(Additional Premium)等費用由買方負擔,并允許憑本信用證支取的條款,可在發票上將各項有關費用加在總值內,一并向開證銀行收款。但是如信用證內未作上述注明,即使合同中有此約定,也不能憑信用證支取。除非國外客戶同意并經銀行通知在信用證內加列上述條款,否則上述增加的費用,應另制單據通過銀行托收解決。
(7)由于各國法令或習慣不同,有的來證要求在發票上加注“證明所列內容真實無誤”(或稱“證實發票”Certified lnvoice)、“貨款已經收訖”(或稱“收妥發票”Receipt invoice),或加注有關出口企業國籍、原產地等證明文句,出口商應在不違背我國方針、政策和法令的情況下,酌情辦理。出具“證實發票”時,應將發票的下端通常印有的“有錯當查”(E.&.O.E.)字樣刪去。
2.海關發票(Customs invoice)
有些國家的海關制定一種固定的發票格式,要求國外出口商填寫。屬于這類發票有下列三種不同的叫法:
(1)海關發票(Customs invoice);
(2)估價和原產地聯合證明書(C.C.V.O.即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3)根據***國海關法令的證實發票(Certified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Customs Regulations)。
對上述三種叫法的發票,在習慣上我們統稱為海關發票。進口國要求提供這種發票,主要是作為估價完稅或征收差別待遇關稅或征收反傾銷稅的依據。此外,還供編制統計資料之用。
在填寫海關發票時,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
①各個國家(地區)使用的海關發票,都有其固定格式,我們不得混用。
②凡是商業發票和海關發票上共有項目的內容,必須與商業發票保持一致,不得相互矛盾。
③在“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一欄,其價格的高低是進口國海關作為是否征收反傾銷稅的重要依據。我們在填制這項內容時,應根據有關規定慎重處理。
④如成交價格為CIF條件,應分別列明FOB價、運費、保險費,這三者的總和,應與CIF貨值相等。
⑤簽字人和證明人均須以個人身份出面,而且這兩者不能為同一個人。個人簽字均須以手簽生效。
3.領事發票(Consular lnvoice)
有些國家,例如一些拉丁美洲國家、菲律賓等國家規定,凡輸往該國的貨物,國外出口商必須向該國海關提供經該國領事簽證的發票。有些國家制定了固定格式的領事發票;也有一些國家則規定可在出口商的商業發票上由該國領事簽證(Consular Visa),領事發票的作用與海關發票基本相似,各國領事簽發領事發票時均
需收取一定的領事簽證費。如國外來證載有需由我方提供領事發票的條款,一般不宜接受,或者由銀行注明當地無對方機構,爭取取消。特殊情況應按我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4.廠商發票(Manufacturer|s invoice)
廠商發票是由出口貨物的制造廠商所出具的以本國貨幣為計價單位、用來證明出口國國內市場出廠價格的發票。其目的也是供進口國海關估價、核稅以及征收反傾銷稅之用。如果國外來證有此要求,應參照海關發票有關國內價格的填制辦法處理。
(三)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
1.海運提單的重要性
海運提單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運的貨物時簽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的證明,在法律上它具有物權憑證的作用。收貨人在目的港提取貨物時,必須提交正本提單。可見海運提單是各種單據中最重要的單據。
2.海運提單的格式和內容
提單的格式很多,每個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單格式,但基本內容大致相同,一般包括提單正面的記載事項和提單背面印就的運輸條款。
(1)提單正面的內容
提單正面的記載事項,分別由托運人和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填寫,通常包括下列事項:
①托運人(Shipper);
②收貨人(Consignee);
③被通知人(Notify Pariy);
④收貨地或裝貨港(Place of Receipt or Port of loading);
⑤目的地或卸貨港(Destination or Port of Discharge);
⑥船名及航次(Vessel|s Name&Voyage Number);
⑦嘜頭及件號(Shipping Marks&Numbers);
⑧貨名及件數(Description of Goods&Nurnber of Packages);
⑨重量和體積(Weight&Measurement);
⑩運費預付或運費到付(Freight Prepaid or Freight to Collect);
正本提單的張數(Number of Original B/L)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簽章(Name&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簽發提單的地點及日期(Place&Date of Issue)。
(2)提單背面條款
在班輪提單背面,通常都有印就的運輸條款,這些條款是作為確定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以及承運人與收貨人及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主要依據。提單背面條款的內容由各船公司自行確定,其內容不盡一致,但大致相近。
3.提單的正本和副本
按提單使用的有效性分,可分為正本提單和副本提單。
(1)正本提單(Original B/L)。是指提單上經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字蓋章并注明簽發日期的提單。這種提單在法律上和商業上都是公認有效的單證。提單上必須要標明“正本”(Original)字樣,以示與副本提單有別。
(2)副本提單(Copy B/L)。是指提單上沒有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字蓋章,而僅供工作上參考之用的提單。在副本提單上一般都標明“Copy”或“Non-negotiable”(不作流通轉讓)字樣,以示與正本提單有別。
4、制作提單應注意的問題
(1)提單的種類。提單的種類很多,應按國外來證所要求的類別提供。
(2)提單的收貨人(Consignee)。提單的收貨人,習慣上稱為抬頭人。在信用證或托收支付方式下,絕大多數的提單都做成“憑指定”(To Order)抬頭或者“憑發貨人指定”(To Order of Shipper)抬頭。這種提單必須經發貨人背書,才可流通轉讓;也有的要求做成“憑**銀行指定”(To Order of ** Bank),一般是規定憑開證行指定。
(3)提單的貨物名稱。提單上有關貨物名稱可以用概括性的商品統稱,不必列出詳細規格,但應注意不能與來證所規定的貨物特征相抵觸。
(4)提單的運費項目。如CIF或CFR條件,在提單上應注明“運費已付”(Freight Prepaid);如成交價格為FOB條件,在提單上則注明“運費到付”(Freight to Collect)。除信用證內另有規定外,提單上不必列出運費的具體金額。
(5)提單上的目的港和件數。提單上的目的港和件數,原則上應和運輸標志上所列的內容相一致。對于包裝貨物在裝船過程中,如發生漏裝少量件數,可在提單上運輸標志件號前面加“EX”字樣,以表示其中有缺件,例如:“EXNos.1一100”。
(6)提單的簽發份數。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銀行接受全套正本僅有一份的正本提單,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單。如提單正本有幾份,每份正本提單的效力是相同的,但是,只要其中一份憑以提貨,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因此,合同或信用證中規定要求出口商提供“全套提單”(Full Set or Complete Set B/L),就是指承運人在簽發的提單上所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數。
(7)提單的簽署人。如信用證要求港到港的海運提單,銀行將接受由承運人或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簽署的提單。
(8) 有關裝運的其他條款。買方有時限于本國法令,或為了使貨物迅速到達或其他原因,在來證中加列其他裝運條款,并要求出口商照辦。如要求出口商提供航線證明、船籍證明、船齡證明,或者指定裝運船名、指定轉運港、指定用集裝箱貨輪等等。對上述各項要求,應按照有關規定,并結合運輸條件適當掌握。如屬不合理的或者買方難以辦到的運輸條款,必須向買方提出修改信用證。
(四)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
1.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應是信用證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書,便于辦理保險單轉讓。
2.保險險別和保險金額應與信用證規定一致。在單據的表面上對CIF和CIP的金額能夠被確定時,保險單必須表明投保最低金額。該項金額應為貨物的CIF或CIP的金額加10%,否則,銀行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額,應為根據信用證要求而付款、承兌或議付金額的110%,或發票金額的110%,以兩者之中較高者為準。保險單所表明的貨幣,應與信用證規定的貨幣相符。
3.保險單的簽發日期應當合理,在保險單上,除非表明保險責任最遲于貨物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督之日起生效外,銀行將拒受出單日期遲于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時間的保險單。
(五)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這是一種證明貨物原產地或制造地的證件。不用海關發票或領事發票的國家,要求提供產地證明,以便確定對貨物應征收的稅率。有的國家限制從某個國家或地區進口貨物,也有的要求以產地證來證明貨物的來源。
產地證明書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證行或工商團體簽發。在我國,可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貿促會簽發。
(六)普惠制單據(Genern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Documents)
普惠制簡稱GSP。目前,已有新西蘭、加拿大、日本、歐洲經濟共同體等國家給予我國以普惠制待遇。對這些國家的出口貨物,須提供普惠制單據,作為進口國海關減免關稅的依據。目前使用的普惠制單據有:
1、表格A產地證(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適用于一般商品,由出口公司填制,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證出具。
2、紡織品產地證(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extile Products)。適用于紡織品類,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
3.紡織品出口許可證(Export licence of Textile Products)。適用于配額紡織品,限額品種控制嚴格,由出口地外貿主管部門簽發。
4.手工制紡織品產地證(Certificate in regard to Handlooms,Textile Handcrafts and Traditional Textile Products of the Cottage Industry)。適用于手工制紡織品類,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
5.紡織品裝船證明(Shipment Certificate of Textile Products)。適用于無配額的毛呢產品,由出口地外貿主管部門簽發。
對上述單據內容的填制,力求做到正確,并符合各個項目的要求,如一旦填錯,就可能喪失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機會。
(七)裝箱單和重量單(Packing List and Weight Memo)
這兩種單據是用來補充商業發票內容的不足,便于國外買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供海關檢查和核對貨物。
裝箱單又稱花色碼單,列明每批貨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單則列明每件貨物的毛、凈重。
(八)檢驗證書
各種檢驗證書是分別用以證明貨物的品質、數量、重量和衛生條件。在我國,這類證書一般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證無特別規定,也可以分別不同情況,由進出口公司或生產企業出具,但應注意證書的名稱及所列項目或檢驗結果,應與合同及信用證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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