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證券經紀業務營銷講義:第三章(7)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11-12
第三章第七節期貨交易的中間介紹
一、證券公司介紹經紀商(IB)制度
IB,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公司委托,為其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二、證券公司提供介紹業務的業務范圍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一) 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二) 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三)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三、證券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