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報檢一般規定
1、出入境貨物的報檢程序
報檢——收費——檢驗檢疫——出單——通關
先報檢,再報關。
入境:申請報檢—受理報檢—開出通關單—辦理通關(報關、海關放行)—實施檢驗檢疫—提貨
出境:申請報檢—受理報檢—實施檢驗檢疫—開出通關單—辦理通關(報關、海關放行)—裝貨
2、出入境報檢的時限和地點
(1)出境貨物最遲在出口報關或裝運前7天報檢,個別檢驗檢疫周期長的貨物,應留有相應的檢驗檢疫時間。
(2)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在入境前7天報檢。
(3)輸入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種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應當在入境前30天報檢;
(4)輸入其他動物的,應在入境前15天報檢;
(5)需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
(6)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廢舊物品、卸貨時發現包裝破損、數量短缺的商品,必須在卸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7)其他入境貨物,在入境前或入境時向報關地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
(8)法定檢驗檢疫貨物,除了活動物由口岸檢驗檢疫外,原則上應在產地檢驗檢檢疫。(出口)
(9)有關政府批文中已規定檢驗檢疫地點的,在規定的地點報檢;
3、其他報檢注意事項(了解)
三、報檢資格的認定及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
(一)報檢單位資格的認定
1、自理報檢單位: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2、代理報檢單位: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二)主要報檢單位(參見教材143)
例如外貿公司,或者是生產企業等等,與進出口有關的對外貿易關系人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有關的手續成為報檢單位。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
1、代理報檢:是指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冊登記的境內企業法人依法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辦理報檢手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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