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業的營業稅按照稅法上的規定,其計稅依據確實是所取得手續費收入。一般來說,代理單位應就取得的代理收入開具發票給被代理者,這樣,就可以直接按照發票收入申報納稅了。但在實際中,代理單位為了收回自己代理過程中支出的費用,將這部分費用支出一并在發票中收取,對此,目前稅收上沒有考慮這部分支出的扣除問題,也就是說,稅法規定不能扣除包括運費,報關費,商檢費等,還是要按發票全額征稅。 對此問題的處理我覺得可以這樣考慮: 1、將一些可以直接開給被代理單位的費用如運費,報關費,商檢費等,要求開具被代理單位的名稱,代理人先墊付,后再轉給被代理單位,只就代理費等其他收入開票。這樣就可以減少部分計稅依據。 2、與當地主管稅務部門聯系報告,要求按差額征稅。有的稅務部門可能會從實際出發,幫助納稅人解決問題。同時也會引起稅務部門的重視,也許下次會重新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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