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我出口公司與美商憑樣成交一批高級瓷器,復驗期為60天,貨到國外經美商復驗后,未提出任何異議,但事隔一年,買方來電稱:瓷器全部出現“釉裂”,只能削處理銷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價賠償60%,我接電話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復樣,發現其釉下也有裂紋。
問題: 我方因如何處理?
回答:貨物與樣品關系:貨物品質要與樣品品質相符。這批瓷器出現“釉裂”由配方本身與加工不當所導致。買方收到貨物時無法發現,要經過一段時間后才可顯露出來;留存樣品與出現同樣情況,所以要賠償。
案例八
我一家外貿公司出口自行車800輛,合同規定木箱裝,來證亦規定 PACKED IN WOODEN CASE 但在CASE 之后加有 C.K.D(全拆卸)三個字母的縮略語。我在出口時的所有單證都照來證要求制作。可是貨到目的港后被進口海關罰款并多繳了關稅。
問題: 這是為什么?
回答:C K D 全拆卸。S K D 半拆卸。有些不法商人利用S K D和C K D 逃稅;原來我方出口800輛自行車整車(合同規定),買方要求改為C K D。目的是要逃避高額進口稅,所以不是我方責任,而是買方責任。進口國海關應處罰買方。
案例九
在80年代,有一進口商同國外買方達成一項交易,合同規定的價格條件為CIF,當時正值海灣戰爭期間,裝有出口貨物的輪船在公海上航行時,被一導彈誤中沉沒,由于在投保時沒有加保戰爭險,保險公司不賠償。
問題: 買賣雙方應由哪方負責?為什么?
回答:注意保險責任的范圍;由買方自己負責;按照UCP500的解釋,在買方沒有提出特別要求的情況下,賣方投保責任范圍最小的險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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