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六
中國某公司進口D一批急需的機器設備,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支付。信用證規定裝船期限為3月10日至20日, 由承運人所屬的勝利"號貨輪承運上述貨物。勝利"號在裝貨港外錨地園遇臺風走錨與另外--艘在錨地待泊的油輪相撞,使"勝利"號不能如期裝貨。勝利"號最后于9月15日完成裝運,船長在接受了托運人出具的保函的情況下簽發了與信用證一致的提單,并辦理了結匯。由于船舶延遲到港延誤了原定的生產時間,給甲公司造成了很大損失。甲公司為此向承運人提出了索賠要求。
案例十七
一批貨的由印度的馬德拉斯港裝船經新加坡轉船運往溫哥華的列顛哥侖比亞,總承運人簽發了全程運輸提單。在新加坡轉船時,貨物在碼頭等候裝第二程船時,在露天倉庫受雨遭損。貨主向承運人索賠損失,船方以貨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陸上受損,不屬海上運輸為由而拒賠。
問題: (1)承運人拒賠理由是否充分?為什么?
(2)如果該批貨物的提單是分別由第一程和第二程船的承運人簽發的,那么該批貨損應由第一程船還是第二程船或其它方負責賠償?
案例十八
我某出口公司與某外商按巴LF.某港口,即期信用證方式付款的條件達成交易,出,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證均規定不準轉運。我方在規定的裝運期內將貨物裝上直駛目的地的班輪,并以直運提單辦理?議付。但承運船只在途經某港時,船公司為接載其它貨物,擅自將我方托運的貨物卸下,換裝其它船只繼續駛運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擱,加上換裝的船舶設備陳舊,使抵達目的港的時間比正常的直運船的抵達時間晚了二個多月,影響了買方對貨物的使用。為此,買方向我出口公司提出索賠,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運提單,而實際上是轉船運輸,是弄虛作假行為。
問題:你認為這樣做是否妥當?為什么?
案例十九
我某外貿公司于3月1日向美方發出電傳,發盤供應某農產品1000.公噸并列為“牢固麻袋包裝”(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電傳后立即復電表示,“接受,裝新麻袋裝運”(CCEPTED,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準備與雙方約定的6月份裝船。數周后,某農產品國際市價猛跌,針對我方的催證電傳,美商于3月20日來電稱:“由于你方對新麻袋包裝的要求未予確認,雙方之間無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貿公司則堅持合同以有效成立,于是雙方對此發生爭執。
問題: (1)此案該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案例二十
1993年2月5日,加拿大休頓電子有限公司向我過H電子集團公司提出出售集成電路板20萬塊,每塊FOB維多利亞港25美元的發盤。我H公司街道發盤后,于2月7日還盤,將數量減至10萬塊,間隔降至20美元并要求對方即期裝運。2月10 日,加拿大休頓公司電傳H電子公司,同意數量減至10萬塊,但價格每塊只能降至22美元,新發盤有效期為10天。H電子公司于2月15日電傳表示同意。但2月18日,加拿大休頓公司再次來電取消2月10日的發盤。于是雙方對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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