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入市指南:期貨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一)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11-27
新條例對暫行條例的“重大修改”,首先體現在名稱上,即新條例在名稱上去掉了“暫行”二字,表明新條例是一部規范我國已經進入正軌的期貨市場的法律規范,也就是說,原來為清理整頓而采取的一些臨時性措施,都被替代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期貨市場正常發展需要和符合國際慣例的新措施。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加規定了金融期貨交易、期權交易的有關內容
1999年的暫行條例只能適用于商品期貨交易,沒有明確也無法適用于金融期貨和期權交易。而且,出于當時清理整頓的需要,有些規定還與開展金融期貨交易有沖突。金融期貨交易和期權交易是我國期貨市場進一步發展并與國際接軌的必然選擇,目前國務院已經批準在上海設立金融期貨交易所,因此,新條例第二條明確將金融期貨和期權交易納入調整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同時,為配合金融期貨的推出,新條例還刪除了暫行條例中有關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規定,并將暫行條例中有關信貸資金和財政資金不得入市的規定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這樣,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就可以進行期貨交易,為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創造必要條件;另外,考慮到將來推出利率期貨、外匯期貨,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必然廣泛參與,同時也為那些獲得農發行貸款支持的國有糧棉企業進入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清除法律障礙,對有關信貸資金等規定的修改是十分必要的。至于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能否從事、如何從事期貨交易,要按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以及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此次修訂,仍然堅持對我國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體制,明確了中國證監會對商品和金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為期貨市場長遠發展奠定了基礎,有利于解決期貨市場的分割和多頭監管的問題,也能夠有效避免再次出現類似我國上世紀九十年代期貨市場由于多頭批設、交叉監管導致的混亂局面。同時,也有利于維護國家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協調發展,保證期貨監管工作的有效性、權威性和針對性,切實強化對市場的風險管理。當然,堅持和維護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并不排斥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作,新條例明確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