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的方式及渠道 國際貨運代理技保責任險時,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供選擇,即有限責任保險、完全法律責任保險、最高責任保險、集體保險制度。國際貨運代理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進行投保。 (一)國際貨運代理的有限責任保險 國際貨運代理僅按其本身規定的責任范圍對其有限責任投保,國際貨運代理的有限責任保險主要分三種類型。第一類,根據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確定的國際貨運代理責任范圍,國際貨運代理可選擇只對其有限責任投保;第二類,國際貨運代理也可接受保險公司的免賠額,這將意味著,免賠額部分的損失須由國際貨運代理承擔。保單中訂立免賠額條款的目的是:一方面,使投保人在增強責任心、減少事故發生的同時,從中享受到繳納較低保險費的好處;另一方面,保險人可避免處理大量的小額賠款案件,節省雙方的保險理賠費用,這對雙方均有益。免賠部分越大,保險險費越低,但對投保人來說卻存在下述風險,即對低于免賠額的索賠,均由國際貨運代理支付,這樣當它面對多起小額索賠時,就會承擔總額非常大的損失,而且有可能根本無法從保險人處得到賠償;第三類,國際貨運代理還可通過縮小保險范圍來降低其保險費,只要過去的理賠處理經驗證明這是合理的。但意料之外的超出范圍的大額索賠可能會使其蒙受巨大損失。 (二)國際貨運代理的完全法律責任保險 國際貨運代理按其所從事的業務范圍、應承擔的法津責任進行投保。根據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確定的國際貨運代理責任范圍,國際貨運代理可以選擇有限責任投保,也可以選擇完全責任投保。但有的國家的法院對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中有關責任的規定不予認定,所以,國際貨運代理進行完全法律責任保險是十分必要的。 (三)國際貨運代理的最高責任保險 在某些歐洲國家,一種被稱為 SVS 和 AREX 的特種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體制被廣泛采用。在這種體制下,對于超過確定范圍以外的責任,國際貨運代理必須為客戶提供“最高”保險,即向貨物保險人支付一筆額外的保險費用。這種體制盡管對國際貨運代理及客戶都有利,但目前僅在歐洲流行。 (四)國際貨運代理的集體保險制度 在某些國家,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設立了集體保險制度,向其會員組織提供責任保險。這種集體保險制度既有利也有弊。其優點是使該協會能夠代表其成員協商而得到一個有利的保險費率;并使該協會避免要求其成員進行一個標準的、最小限度的保險,并依此標準進行規范的文檔記錄。這種制度的缺點是,一旦推行一個標準的保險費率,就等于高效率的國際貨運代理對其低效率的同行進行補貼,從而影響其改進風險管理、索賠控制的積極性;同時使其成員失去協會的內部信息,而該信息可能為競爭者所利用。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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