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社會保險基金(名詞)P27:是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勞動者因年老、患病、生育、失業、傷殘、死亡等原因而中斷勞動,或部分、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建立的專項基金。 15、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理解應把握以下三點(選擇)P28:第一,社會保險基金是依據法律或國家政策規定設立的。第二,社會保險基金的雉管理機構,是政府某一部門或國家特別授權成立的專門機構。第三,社會保險基金是一種專項基金,必須專款專用。 16、社會保險基金制度P28:是關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籌措、使用、投資勞動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統稱,是社會保險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17、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制度遵循如下原則(4項原則)P28—P29:社會性原則、適應性原則、公平性原則、規范性原則。 18、社會保險基金的特點(4個特點,選擇、簡答)P29—P31):(1)強制性:社會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是國家的社會政策,通過立法手段在全社會強制推行。強制性是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都具有法律強制的特性。(2)基本保障性:社會保險基金所提供的經濟補償水平只能以一定時期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為基準,既不保證被保險人原有生活水平不變,更不會滿足其全面生活需求。不能超過自己在業時的工資收入,是量的規定性。(3)特定對象性:社會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工薪勞動者,而不是所有社會成員。(4)統籌互濟性:通過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專門的消費基金,統一調劑使用,使社會勞動者共同承擔社會風險。個人享受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并不嚴格對應。 19、社會保險基金的功能(5個,選擇)P31—P33:穩定社會的“減震器”、社會勞動力再生產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調節收入差距的特殊手段、對經濟發展起促進作用、對社會文明發展起促進作用。 20、按社會保險項目的專門用途及其功能分類P33: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 21、按籌資模式分類(三個名詞)P36: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按資金調劑范圍可分為社會統籌模式和個人帳戶模式。 從基金積累的角度而言,按是否有基金積累可分為: 現收現付模式:是由社會保險機構按以支定收的原則籌資,即由雇主和雇員(或全部由雇主)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統籌費率)繳納保險費(或稅)。以支定收,不留積累。 完全積累模式:其裨是個體一生中的代內收入再分配,也就是個人帳戶制度。個人帳戶是從職工參加工作起,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費率)由雇主和雇員(或只有一方)繳納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作為長期儲存積累增值的基金,其所有權歸個人,按照基金領取的條件,一次性領取或按朋按用途領取。 部分積累模式:是對現收現付模式和完全積累模式的整合,根據分階段收支平衡的原則籌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初期提出“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即此種模式。 21、按基金所有權分類(選擇)P37—P38:可分為公共基金(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中屬于社會“社會統籌”的部分)、個人基金(如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基金)、機構基金(如用人單位的福利基金等)。 22、按基金勞動管理方式分類(選擇,P37—P38):財政性基金(按目前管理方式又分為預算內管理資金和預算外管理資金)、市場信托管理基金、公積金基金。 23、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P39:是指由專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照社會保險制度所規定的計征對象和方法,定期向勞動者所在單位或勞動者個人征收社會保險費的行為。 24、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七種形式P39—P41:企業全部繳納(工傷保險)、政府全部資助、個人全部繳納、企業與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納與國家資助、個人繳納與國家資助、個人企業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以企業繳納、企業與個人共同繳納、個人企業國家三方共同負擔這三種方式為主。 25、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包括征稅制與征費制兩種,工業化國家采用征稅方式較為普遍。社會保險稅的不同名稱(社會保障稅、工薪稅等)。 26、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6個,選擇,P43—P45):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國家財政資助、特別捐稅補助(特別財政稅、超額所得稅、出口稅、專項消費稅、汽油費、煙草稅等)、社會保險基金營運收入、滯納金和罰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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