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協調不同國家之間或不同航空運輸之間的有關問題,便于國際航空貨運的順利開展和進行,國際上于1929年10月21日在波蘭首都華沙簽訂《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之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Uniform of Certain Ru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Air),又稱《華沙公約》。公約中的主要條款有: ①運輸契約的締結和運輸期間的規定。公約規定:在沒有相反的證明時,航空托運單(Air Consignment Note,CAN)系訂立契約、接受貨物及承運條件的證明。 ②承運人的責任。空運承運人對航空運輸中遭受的損害負責,對貨物在航運過程中因延遲而造成的損害亦應負責,除非承運人能證明自己或其代理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損害的發生,或損害的發生是由于駕駛、領航的過失,或受害人的過失所引起所造成的。 ③托運人和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托運人應對在航空貨運單上所填關于貨物的各項說明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托運人在履行運輸契約所規定的一切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在起運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將貨物提回;或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在目的地或運輸途中交給非航空貨運單上所指定的收貨人;或要求將貨物退加起運地航空站。 收貨人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并在交付了應付款項和履行運單上規定的運輸條件后,有權要求承運人移交貨運單并發給貨物。 ④爭議與訴論條款。收貨人在收到貨物后如有異議應立即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承運人提出,但承運人有欺詐行為則不在此限。 ⑤公約的適用范圍。化約計四十一條,適用于所有的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或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該公約同樣適用于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辦理的免費運輸。$page$ 2、國際航空運輸組織及有關的當事人 ①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簡稱ICAO):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成立于1944年4月4日。它是政府間的國際航空機構現有成員國150多個,其宗旨是發展國際航空技術,保證全世界國際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有秩序的增長。 ②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簡稱I.A.T.A.):該組織是各國航空運輸企業(空運承運人)之間的聯合組織,會員須是上述ICAO的成員國的航運企業。協會成立于1945年4月16日,總部設在哈瓦那,主要致力于航空運輸的安全和經濟的研究,促進直接或間接從事國際空運業務的企業之間的合作。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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