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考試輔導之國際多式聯運與集裝箱綜合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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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不詳 發布時間:2010-01-08 16:46:15 來源:來源于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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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多式聯運正隨著運輸集裝箱化程度的不斷提高而得到迅猛發展。因此,有必要就國際多式聯運中有關受理集裝箱運輸各種風險的集裝箱綜合保險問題進行論述。 一、集裝箱綜合保險的特征 集裝箱保險,就是集裝箱的所有人或租借人,對因在集裝箱運輸過程中的各種危險而產生的集裝箱箱體的損壞或滅失進行的保險。或者,當因集裝箱運輸事故而使集裝箱對第三者(人或物)造成損害時,由于集裝箱所有人負有法律上的責任,因此有必要預先對此賠償責任進行保險。進而,由于集裝箱運輸中的事故,也可能使裝在箱內的貨物發生損害,此時,由于集裝箱承運人負有法律上的以及運輸合同上的賠償責任,因此承運人也必須把對貨主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保險。 由此可見,集裝箱保險是上述所提及的各類保險的總稱。由于這一名稱與集裝箱自身的保險易于混同,所以在此作為總稱,稱之為集裝箱綜合保險。 也就是說,集裝箱綜合保險包括下列三種類型: (1)集裝箱自身保險; (2)集裝箱所有人(包括租借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保險; (3)集裝箱承運人(包括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保險。 這三種保險,可以一并在一張保單(Blanket Policy)上加以承保,但一般應簽訂特約書(Open Contract)形式的綜合預定保險合同。除這三種保險外,還可根據投保人的要求簽訂清除殘骸、消毒、檢疫費用等的特約。 在上述三類保險形式中,由于(1)類保險占集裝箱綜合保險的絕大部分,因此可以僅就集裝箱自身保險進行單獨投保。但是第(劉類和第(3)類保險原則上不能單獨投保,必須與的(1)類保險相配套,組合成(1)與(2)或(1)與(3)的形式加以投保。這是因為集裝箱自身保險與責任保險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而且,集裝箱自身保險是責任保險的基礎。 集裝箱綜合保險主要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1.保險期間與責任范圍 一般的貨物海上保險的保險期間和責任范圍,根據該貨物的運輸期間以及買賣條件,是有長短差別的。原則上,都是以航次(一個或幾個)為單元辦理保險的。而集裝箱的保險是以一年為單位簽訂期間合同(亦稱流動合同)的,這是因為集裝箱保險的對象很多,同時又伴隨著頻繁的運輸,因此,不可能在集裝箱的每次海上營運時都簽訂保險合同,而是像船舶保險一樣,以一定的期間為限制簽訂合同,對在合同所商定的這一期間中所發生的損害進行綜合保險。 不過,對于船公司、貨主等的短期或特定的航行,在其投保集裝箱險的時候,也可以簽訂航次保險合同。另外,還可以對不滿一年的短期保險合同減免一定比例的保險費。 集裝箱保險的責任范圍,則包括集裝箱在保險期間中的世界各地與各港口間的運輸過程。保管過程,甚至也包括修理檢查過程以及因此所進行的搬運過程。 2.保險對象 作為保險合同對象的集裝箱,是指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1SO)標準的,用于國際運輸的大型集裝箱。至于各國國內運輸的集裝箱保險,則另外規定有關的受理辦法。 3.損害賠償限額 在國際集裝箱運輸中,經營人保險標的的累加額是極為巨大的,這是由集裝箱運輸特點所決定的。因此,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在與投保人協商的基礎上,將賠償限額分別按不同的保險類別加以設定:集裝箱自身、對第三者的賠償、對貨物的賠償等。 這里的賠償限額,包括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與對一個被保險人總的責任賠償。 4.小額損害免責特約 為避免因逐一查驗、索賠小額損害(Petty Claims)而給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帶來各種手續上的煩瑣,集裝箱綜合保險在適當降低保險費率的基礎上,通常簽訂關于集裝箱小額(通常都控制在一定的金額范圍內)損害免責的特約。由于集裝箱運輸過程中,特別是集裝箱自身,每一航次,多少都會受到一點損害,而且不屬于偶然性保險事故的自然損耗也時常發生,因此設定一個小額損害免責額也是一個合理的保險受理條件。通常,一次事故中的單個集裝箱都有一定的扣除免責額。 5.保單流通受限制 以在國際問買賣的各種商品為保險對象的一般貨物保單,是可以在商品買賣的當事人之間流通的。但是,在集裝箱保險中,對于投保人乃至于被保險人所擁有(或租賃)的眾多集裝箱而言,不可能將它們都記入一張保險單中予以綜合承保,不僅如此,將它們一次性買賣通常也是不可能的。所以,集裝箱的保單就不具備轉讓性。 二、集裝箱自身保險 集裝箱自身保險是賠償因集裝箱箱體的滅失、損壞而產生的經濟損失的保險,占集裝箱保險的主要部分。 一般而言,集裝箱自身保險是以一切險或全損險承保條件受理的。這里的一切險承保條件是以倫敦保險人協會制定的一切險條款為基礎的。而全損險承保條件則是以倫敦保險人協會制定的全損承保條款為藍本的。 集裝箱自身的保險,一般是由集裝箱所有人作為投保人。而在租賃集裝箱情況下,則由租借人(Lessee)作為準所有人(Quasiowner)簽訂合同。另外,租借人也可以把其對所有人的賠償責任加以投保。此時,租借人須簽訂賠償責任保險的特約。 三、集裝箱所有人的第三者的賠償責任保險 集裝箱所有人或租借人,當因集裝箱的有關事故而使他人的身體遭受傷害或財物受到損壞時,在法律上便有賠償的義務。通過此種保險,可以使集裝箱所有人或租借人因之而蒙受的損失得到賠償。另外,施救費用、為保全權利的費用,以及得到保險人同意的有關訴訟、仲裁等費用也可以得到賠償。 此種保險分兩種情形:一是只承保集裝箱所有人或租借人的賠償責任;二是承保包括集裝箱所有人的責任在內的集裝箱經營人的賠償責任。但是無論是哪一種情形,一旦判明是集裝箱制造者對集裝箱自身的制造缺陷所造成的責任,則本保險不予賠償。 此外,對于清除集裝箱內部殘骸的費用及消毒費用等,可以依據保險特約對依法必須支付的費用損失加以保險。或者,如果在集裝箱經營人的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合同中加訂特約,那么,對于集裝箱內部的貨物進行特別檢疫J肖毒所需費用也可以得到賠償。 不過,此種保險對于某些賠償責任是免責的。這些免責事項包括,因合同而加重的賠償責任;從事被保險人方面業務的工作人員所遭受的身體傷害;被保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財物或由被保險人所運輸的貨物的損害等等。此外,由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由戰爭、暴動、叛亂、罷工等危險所造成的損害,由地震、火山爆發、風暴、洪水、漲潮等天災所造成的損害,以及由與核動力相關的放射性污染等所造成的損害也是免責的。 四、集裝箱經營人的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保險 通常,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航行過程中,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以及貨物賠償責任,一直是由具有悠久歷史的船東保賠協會(P&I Club)受理的。但是,隨著集裝箱運輸的發展,集裝箱運輸過程中的各種責任保險只由保賠協會負責是不夠的。因此,集裝箱保險中,對于貨物損失投保賠償責任險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沒有自己的保賠協會的貨運代理人,其作為集裝箱的所有人或租借人應負的責任,更可以通過集裝箱保險加以全面的保護。 由前述可知,當貨主采用集裝箱進行貨物運輸,并由其投保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時,根據貨物保險條款規定,在貨主所得到的賠償中,如有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則貨物保險人可以根據代位求償原則向承運人索賠。由此,集裝箱經營人(承運人)投保的貨物賠償責任保險便發揮了它的作用。它使得貨物運輸中的危險與責任通過貨物保險和責任保險得到充分的保險保障。需強調的是,由于集裝箱承運人投保的賠償責任險是集裝箱綜合保險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因而承運人是不能單獨投保責任險的,通常都是與集裝箱自身保險一起投保。 集裝箱經營人的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保險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保險的標準條款 作為集裝箱經營人的承運人,根據法律及運輸合同的規定,負有對貨主賠償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責任,因此承運人會遭受損失。集裝箱經營人的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就是承保這種損失以及與之相關的各種費用、責任、損失的保險。 對于此種保險,通常是通過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標準條款進行受理的。該條款包括賠償責任的范圍,承保的責任、損害、費用,對高價品的處理,免責事項,被保險人的義務,仲裁,保險代位求償以及準據法等主要內容。 2.保險費率 以集裝箱運輸為前提的國際多式聯運的貨物賠償責任保險,核定費率的因素是極為復雜的,大致有如下一些因素: (1)主要運輸區域、運輸區間和經由路線以及貨物的種類。這些因素是判明貨物運輸過程中危險的依據; (2)被保險人(承運人)簽發使用的聯運單證背書中規定的具體的責任內容(責任原則、責任限額、免責事項等); (3)被保險人在其經營年度內的集裝箱數量以及集裝箱的類型。 確定保險費時,一般將每一集裝箱、每一次的保險費按集裝箱的種類和運輸區域分別計算決定,之后再乘上每月實際運輸的集裝箱的個數,即得出應支付的保險費。同時,由于保險是期間性的,所以可以分期支付保險費。 3.保險的受理方式 保險的受理方式也是集裝箱保險的一個組成部分。通常,集裝箱保險的受理以一年為期限。但是,集裝箱自身保險合同也有很多是以航次為期限的,對此,以之為準的貨物賠償責任保險也應以航次為單位簽訂合同。 4.經營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的內部求償關系 貨物賠償責任保險所保的是聯運單證背書所規定的承運人的責任。但是,如果作為貨運代理人的聯運經營人與為其提供服務的實際承運人之間有內部求償關系的話,視其求償關系,實際承運人也應相應地投保其對經營人的貨物賠償責任保險。 在聯運單證中,從聯運經營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的肉部求償關系出發,對貨主作了如下關于求償方面的規定。 (1)實際承運人與經營人享受同一免責事項; (2)貨主就聯運合同中規定的承運入的責任提起訴訟時,只能以多式聯運經營人為對象。 5.特殊責任 受理集裝箱保險的專業保險公司通常也對一些特殊責任予以承保。這些特殊責任包括: (1)貨物的錯送與誤投的賠償責任:由于在集裝箱貨運站的搬運錯誤,本來應該向A地投送的集裝箱卻被送到了B地。或者,本應在C港卸下的集裝箱卻被送到口港。象這樣的將聯運集裝箱錯投誤送的現象是十分普遍的。因此,集裝箱保險公司對有關錯投、誤送事件發生后的事故處理與改正手續所需的各項費用(如運費、搬運費、保管費等)也予以承保。 (2)業務上的過失賠償責任:聯運經營人有時會在制定和簽發聯運單證方面犯一些業務性的過失,或是在貨物運輸方面誤解了貨主的意圖,或是違反了有關貨物進出口運輸的規則等。對于經營人因此而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也予以承保。 (3)延遲責任:集裝箱多式聯運是由海上、陸上各運輸區間,以及聯結這些區間的集裝箱港站和倉庫等構成的長距離、多環節的門到門運輸。很顯然,運輸過程中的任何一環出了問題,就會引起連鎖反應,致使全部運輸延遲。在聯運中,有的合同規定,對于延遲,要按運費的一定比例甚至是一定倍數的金額限度向貨主支付違約金。對于這種由延遲而支付的違約金費用也可以得到保險賠償。 不過,在多式聯運過程中,即使能夠確定貨物達到最終目的地的延誤時間,但要準確確定運輸環節中各運輸區間的具體延誤時間從而向實際承運人索賠,這是十分困難的。所以,對聯運經營人來講,重要的是有無延遲責任。在一般情況下,聯運經營人對因延遲而引起的直接。間接的損害是免責的,并且在保險受理上也是免責的。但是,對于特別規定的延遲,經營人則以支付的運費為基準承擔責任,并將之加以保險。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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