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出具貨代提單--關于對間接代理使用貨代提單的風險防范 目的港代理無單放貨、國內發貨人向貨代公司提出索賠的事件屢見不鮮。日前,某貨運公司就經歷了這樣一樁時間。該貨運公司的協議代理單位——某境外代理指定一票上海至德國的海空聯運出口上海口岸的操作業務,目的港放貨代理由該境外代理指定,與貨運公司無任何代理協議。當貨運公司要求境外代理出具全程運單時遭到拒絕,該貨運公司就出具了正本全程運單的情況下,即放貨給了收貨人。該票運輸業務項下的貿易結算方式是 付款,發貨人沒能收到貨物余款,于是發貨人持正本貨代全程運單以無單放貨為由向貨運公司提起索賠,經過與境外代理合目的港代理交涉,兩家公司均以種種理由推卸責任貨運公司的處境相當被動。 此次事件,給貨代企業敲響了警鐘,在上述情況下,要不要出具貨代運單?在什么條件下出具貨代提單?如何有條件地控制使用貨代運單? 本案中,目的港代理由境外代理指定,貨運公司同目的港代理沒有直接代理關系,無法與其直接聯系,所有的操作指令包括貨運公司正本提單的出具與回收等重要問題都是通過境外代理轉達,二境外代理是否轉達、轉達是否準確都無法保障;由于目的港代理與貨運公司沒有直接代理關系,沒有任何合作的基礎,貨運公司對這樣的目的港代理能否執行其操作指令沒有任何制約和牽制,在這種情況下,貨運公司基本上無法控制貨物,也不可能保證貨物的安全流轉。本案中,目的港代理放貨的對象沒有錯誤,錯就錯在沒有收回正本提單,這樣,不管發貨人沒能收回貨款是不是無單放貨方面的原因,他都有理由憑正本提單向貨運公訴主張物權。 眾所周知,提單是具有法律意義的物權憑證,任何人只要合法地持有了提單,就等于持有了貨物。即便是海空聯運提單行業的慣例也是要收回正本運單后放貨(美國除外)。況且提單又是可以流轉的單證。收貨人取得提單后還可以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即便放貨給運單商注明的收貨人,也不排除持有已背書提單的第三方向承運人主張物權,因此不收回正本提單的風險是相當巨大的。 那么,遇到類似的情況作為貨運代理的企業該如何處理呢?筆者認為,對于目的港代理非貨運公司直接代理的出口指定業務,貨運代理公司難以控制貨物流轉的情況下,應遵循如下原則操作: 第一,必須由境外代理出具他們的分運單,因為境外代理和目的干代理有協議關系,目的港代理根據協議要求規范行事,對境外代理負責,一旦發生目的港代理無單放貨,也要由出具全程運單的境外代理承擔責任,貨運代理公司則以“代理人”的身份協調處理。 第二,如果貨運公司的境外代理無出具運單則要在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謹慎地簽發貨代運單: 1、由境外代理出具保函,保證如目的港代理無單放貨,由境外代理承擔連帶責任。 2、目的港代理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在收回正本貨代運單后放貨。 第三、在貨值較大時,即便滿足了上述兩條地要求,風險仍然很大。此時最好采用與貨運公司有直接代理關系的直接代理接貨間接代理,再到直接代理處換單的方法操作。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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