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關于單據中日期的中、歐、美等國的書寫差異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6-22 11:08:06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關于阿拉伯數字“日期”的表示方法,各國習慣不盡相同。信用證單據實務中,常見的有中式、歐式和美式三種類型。
例如,2004年9月18日,中式用阿拉伯字書寫為:2004/9/18;歐式則為18/9/2003;美式是:9/18/2003。
顯而易見,①中式表示方法是:年-月-日;
②歐式表示方法是:日-月-年;
、勖朗奖硎痉椒▌t是:月-日-年。
在具體實務中究竟以哪一種書寫方式為基準呢?讓人有時難以確定。
關于此日期的標準書寫方式國際上并無定論。在信用證業務中,也很難據此作為拒付理由,比較權威的解釋是國際商會銀行家委員會565R210中的說明。全文如下:
“原則上,書寫日期的方式不應作為不符點。即不論是歐式寫法或者美式寫法,只要沒有疑問兩者確為同一天,就不應作為不符點。如不能確定兩者是指同一天,便是單據間表面相互不一致。例如,一份單據寫的日期是:15/12/2003;另一份單據寫的是:12/15/2003。毫無疑問,兩者均指的是同一天:即2003年12月15日。但是如果一份單據寫的是:5/6/2004;另一份單據寫的是:6/5/2004,則不能確定兩者是指同一天。
因此,如果兩個日期表面看來不能確定是指同一天的,如果單據內另有注明(INDICATION),則可以據此確定是同一天,或根據提交單據的日期可以判斷兩者是“同一天”。一般的情況,可以接受這種以不同方式(即歐式和美式)表明同一日期的做法。
如果兩種日期的書寫方法仍不能確定為哪一天,銀行有責任并弄清。例如,信用證規定有效期和裝期均為8月8日,單據于八月八日交到銀行,而運輸單據上注明的裝運日期是:7/8/2004,則銀行應予明確究竟該日期是“七月八日”,還是“八月七日”,為進一步確定該日期是否符合UCP500第43條A款規定的期限。
因此,單據中用不同方式書寫的日期,不論是歐式、美式,或者其他方式,只要無疑是確指同一天,或有疑問時,根據單據中的其他注明或根據提交單據的日期來解釋和確定為同一天,則不能以本條A款為由拒絕接受單據”。
上述論述是國際商會專家對此的解釋。
從國際商會銀行家委員會的說明來看,毫無疑問,在遇到歐、美式或者其他方式書寫的日期時,銀行有必要確定單據的日期究竟是哪一天。如有疑問時,則應根據單據中其他注明或者根據受益人提交單據的日期來解釋。否則,不能以UCP500第43條A款來拒絕單據。
依照筆者長期從事單證業務的實踐來看,多數單據的日期是采用歐式習慣的。即:日-月-年,例如:二00四年九月十八日,用阿拉伯數字,即表示成:18/9/2004。
同時此種書寫方式,也為多數國家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