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保險公司必須具備的要件:①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②有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③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④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⑤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設立的,以本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經營后果由保險公司承受的分公司、支公司或辦事處。其特點為:①不能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名稱;②不能有獨立于本公司的資產;③不能有獨立的公司組織機構;④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其民事責任均由本公司承擔。 保險公司的變更:是指保險公司在組織、經營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上的變化。保險公司的終止:是指保險公司因發生法定事由,被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終止其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 保險公司終止的事由一般為:①嚴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②領取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后90天內未開業;③已喪失保險公司設立時需要具備的條件;④無正當理由,已連續停業6個月或累計停業1年;⑤被其他保險公司收購或兼并;⑥連續3年虧損額占資本金的10%或虧損已占資本金的15%以上;⑦年檢不合格,整改無效或連續2年年檢不合格;⑧在申請設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有不正當行為;⑨保險公司分立。 保險公司的解散:是指保險公司停止開展業務活動,開始處理未了結事務,通過辦理清算行為,使保險公司作為法人的資格消滅。引起保險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①保險公司因分立而解散;②保險公司因合并而解散;③保險公司根據章程的規定解散。 保險公司破產后,破產財產在支付破產費用后的清償順序: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賠償或給付保險金;③所欠稅款;④清償公司債務。 保險公司業務范圍限制規則:①保險分業經營規則;②禁止兼業規則;③保險專營規則。 試述保險分業經營原則:⑴保險分業經營:是指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⑵實行分業經營原則,首先是由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各自的特點決定的:在標的上,財產險的標的是物,人身險的標的是人;在期限上財產險比人生險的期限要短;在風險上,財產的風險相對較大。其次是經營技術方面的原因決定的。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性質既然不相同,則兩者在承保的手續,保險費的計算基礎,以及保險金的賠付辦法等方面截然不同。再次是基于經濟方面的原因。因為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質,如允許與財產保險兼營,就會有利用這種儲蓄來充當財產保險的賠償的弊端。因此,實行分業經營原則,不僅有利于保險業經營的穩健,而且有利于保險主管機構的分業管理。⑶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①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限于: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等財產保險業務,以及上述保險業務的再保險業務;②人身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限于: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以及上述保險業務的再保險業務;③再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限于:上述保險公司的分保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接受境內保險公司的法定分保業務,辦理轉分保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國際再保險業務。 禁止兼業:即保險公司不得同時經營非保險業務。保險專營:即保險業務只能由依保險法設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非保險業者不得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之營業活動。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是保險公司資金力量與自身所承擔的危險賠償責任的比較。 保險責任準備金:是保險人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準備。保險準備金根據保險業務類可分為:財產保險責任準備金和人身保險責任準備金;依據其用途可分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責任準備金。 如何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①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的,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②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③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已提出的保險賠償或給付金額,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險賠付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又稱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或未到期風險準備金,是指當年承保業務的保險單中,在下一會計年度有效保單的保險費。未決賠款責任準備金:也稱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在會計年度結算以前已發生保險責任而未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在當年收入的保險費中提取的資金。 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標準:①非人壽保險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存方法和標準為1/2法;②人壽保險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存標準為有效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對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提取標準:一般是未決賠款的數字百分之百提取,以備賠償或給付時支付。 簡述未決賠款責任準備金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異同:未決賠款責任準備金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一樣,都是保險人為了承擔將來的賠償責任或給付責任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取的一種資金準備,都不是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但兩者又有不同之處:①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保險期間內是否以保險金形式支付出去是不確定的,因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時,保險事故還未發生,而未決賠款準備金一般是以保險金形式支付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確定的,因為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時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其支付只是遲早的問題。②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轉化為保險金過程中,有可能是一部分轉化為保險金,也有可能全部轉化為保險金;而未決賠款準備金一般是全部轉化為保險金。③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方法與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提取方法也是不同的。 導致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原因: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已經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事故導致的經濟損失提出索賠;②保險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為種種原因未提出索賠,且在索賠時效內,對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有義務支付,因而保險公司需提留資金準備。 保險保障基金:也稱總準備金或自由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發生周期較長、后果難以預料的巨災或巨大危險而提存的資金,屬于后備基金。保險公司按當年保險收入的1%提取保險保障基金,該項基金提取金額達到保險公司總資產的10%時,停止提取該項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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