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對銀行審單的“合理工作時間”的理解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7-01 10:16:10
關于銀行審核單據的“合理工作時間”(reasonable time),UCP500第十三條B款有明確的規定:“銀行應有各自的合理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從其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第七個銀行工作日來審核單據,以決定接受或拒絕接受單據,并相應地通知寄出單據的一方。”
從字面上理解,銀行的“合理工作時間”的開始,應從該銀行的任何一位職員或任何部門(例如傳達室、臨柜人員等),從郵局簽收或自受益人手中接過這套單據的那一刻算起。在理論上,七個工作日是最上限,只能提前,不能后推,甚至在遇到電腦故障或任何臨近期限發生的突發性意外為借口而延長議付時間。
銀行審核的每一套單據,難度不一,多少不等,價值也各不相同,但是審單時間的“合理性”并不是根據單據的多少、厚薄或質量來定的。有的單據一套長達數百頁,尤如一本厚書,各種單據、質檢、數字密密麻麻,連續七個工作日都需要用來審單,也有的單子只有匯票、發票、提單等,用不了一小時就完成了審單作業。
一個小時、一天或者七個工作日都被認為是“合理的工作時間”。但是最長不能超過七個工作日,只有在發生戰爭、暴動、騷亂、地震等天災或任何銀行本身無法控制的不可抗拒因素才能行使免責權。
實務中,常有這樣一種情況,受益人在交單時信用證的有效期并沒有過,而在銀行審核完冗長的單據時已經超過了信用證的有效期。遇到這種情況,少數銀行職員在工作忙亂中只注意到銀行寄單格式上電腦自動形成的“寄單日期”,而漏掉了受益人交單的日期,造成開證行因信用證“逾期”或“遲交單”的現象而拒付的案例,時有發生。
因此,凡遇到此類情況,有必要提醒議付行、寄單行的臨柜人員在“寄單格式通知書”中注明“受益人交單的日期”,以避免額外費用的產生。
還有,當收單行不是信用證指定銀行時,收單行在收到受益人交來的單據時一定要及時審單和處理單據,并且計算單據到達“被指定銀行”或保兌行或開證行的時間,不能超過信用證的效期或合理的交單、審單時間。
如果單據在收單行擔擱,而超過了信用證的效期,也可能會被認為“過效期”而遭到對方的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