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行如果已經放單給開證人,就必須立即付款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10-07-01 10:31:31
毫無疑問,根據UCP500條款和國際銀行慣例,信用證項下的進、出口貿易,如果開證行已經放單給開證人而提取了貨物。那么,開證行就一定要履行付款責任。
可是,信用證業務千變萬化,有時也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個別開證行在收到單據后,一方面放單給開證人;另一方面卻致電“交單行”拒付貨款,這種情況不是沒有發生過。
例如,某收單行接到受益人交來全套有“不符點”的單據,“The full set of documents presented with the discrepancy ‘late shipment’ ”(全套單據在交單時就有不符點“遲裝船”)。
收單行審核后,在銀行格式上“表提”此不符點,將此套單據寄給開證銀行。
開證行收到此套有“不符點”的單據后,即來電拒付。稱:“開證人拒絕接受貴行在委托書上列明的不符點。我行已保留單據,聽候處理。”因為寄單行是“表提”出單的,寄單行只得將開證行的“拒付電”提示受益人,要求受益人直接與開證人聯系贖單提貨。
此時,進口商向受益人提出索賠、減價要求,稱貨物質量有缺陷和未按信用證規定期限出運等問題。受益人爭辯說:“此批商品在出運前業經開證人派員檢驗,質量合格,有‘檢驗證書’為憑。至于‘遲裝期’,則完全是因為開證人的輔料供應遲到,造成貨物不能按信用證規定期限外運。”由此,受益人不能接受開證人提出XX萬美元的減價要求。
買、賣雙方僵持達一個多月之久不見分曉。這時,寄單行提醒受益人,可直接與船公司查詢此批貨物的下落,因為商品不可能在港口滯留那么長久的。
據受益人在船公司了解到,這批貨物一到達港口,即被收貨人憑正本提單取走。而此筆交易的整套單據(連同3/3正本提單)是寄單行用快郵直接郵寄開證行的。
那么,開證行迄今尚未付款,照理論上推斷,這整套單據應該還存放開證行。
進口商是如何取得單據而得到“貨權”的呢?
寄單行獲悉此消息后,即致電開證行。因為根據國際慣例,信用證項下的進、出口業務,貨物一經買方提走,即被認為,開證人已經接受了此套“不符單據”,而必須付款了。
寄單行當即要求開證行立即付款或者退回單據。在數次電報催促之下,開證行才回電:“你行要求退回3/3正本提單,但是我行只收到2/3正本提單。如你行同意,我行將收妥的2/3正本提單及其它單據退回。”
顯然,這是很難自圓其說的。因為寄單行的委托書上清楚地載明“3/3正本提單”已經連同整套單據已經郵寄給對方了。
數天后,開證行才遲遲來電:“根據你行退單要求,我們已催促開證人盡快退單或付款,但是開證人暫不同意付款或退單。關于‘遲裝船’和質量問題,開證人正在與受益人協商之中,一旦雙方達成協議,我行即行解付貴行。”
不言而喻,這種“解釋”是有悖國際銀行慣例的。寄單行立即去電強調:“據船公司報告,收貨人已憑正本提單取得貨權,作為開證行在沒有交單行的授權情況下,放提單給開證人,其做法的本身就承擔了“不可撤銷”的付款責任。因此要求開證行立即付款并且賠償從開證人提貨日起到付款之日的全部利息損失和往來電報費用”。
在交單行依據國際慣例,有利有節、步步緊扣的交涉中,開證行不得不付款,并且償付寄單行及受益人利息與電報費用的損失,此一案例就此畫上圓滿的句號。
從這個案例交涉過程中可以看出,根據國際慣例,銀行、出口商、船公司密切配合,步步為營。首先,查詢貨物下落;進而,落實貨款和利息等費用,為出口商和自身爭得了應有的權利。
同時也暴露了個別開證行、進口商不顧誠信及國際慣例,甚至編造謊言。在信用證實務中曾發生過諸多類似案例,需要引起有關人士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