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電子報關數據填制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9-29 10:39:31
報關企業向海關傳送的電子報關數據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著通關效率。為規范電子報關數據的填制,提高通關速度,現以天津海關審單處編寫的《天津海關電子報關數據填制規范》為例,談一下電子報關數據填制規范,供參考。
注意:該《規范》的編撰與刊印,目的在于指導報關人員規范填制電子報關數據,提高企業通關速度,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援引此書作為法律依據將是無效的。由于目前電子報關程序尚在繼續完善中,因此《規范》中有關內容如與海關新規定有不符之處,以海關新規定為準。
天津海關審單處
一、海關編號
指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并確保在同一公歷年度內,能按進口和出口唯一地標識本地區的每一份報關單。海關編號為9位數碼,前兩位為分關(辦事處)編號,除轉關運輸外,其應與進口/出口口岸一致,其中進口分別為:01津關;02新港;03開發區;04東港;05塘辦;06郵辦;07機場;08保稅區;09薊縣;10武清;20保稅處核銷補稅。出口分別為:51津關;52新港;53開發區;54東港;55塘辦;56郵辦;57機場;58保稅區;59薊縣;60武清。第三位年度,后六位為順序編號。
根據本關區的特點,特作如下規定:
1、開發區、保稅區、武清、薊縣海關注冊的企業只能在注冊地海關通關,不得越區通關;上述區域性海關也不得越權驗放口岸貨物;
2、外地企業及上述四個分關以外注冊企業應在新港、東港、塘辦、機場、業務處通關;
3、天仁、燕京兩條船不得在東港通關;4、經營及收貨單位均為外地企業且海運拼箱不得在業務處通關。
二、預錄入編號
指申報單位或預錄入單位對該單位填制錄入的報關單的編號,用于該單位與海關之間引用其申報后尚未批準放行的報關單。 報關單錄入憑單的編號規則由申報單位自行決定,預錄入報關單及EDI報關單的預錄入編號由接受申報的海關決定編號規則,計算機自動打印。
三、備案號 此項指進出口企業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征、減、免稅審批備案等手續時,海關給予《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來料加工及中小型補償貿易登記手冊》、《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記手冊》(以下均簡稱《登記手冊》)、《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的編號。 備案號長度為12位,其中第1位是標記代碼。備案號的標記代碼必須與“貿易方式”及“征免性質”欄目相協調,例如:貿易方式為來料加工,征免性質也應當是來料加工,備案號的標記代碼應為“B”。該項與經營單位、收發貨單位、征免性質、商品編號、品名、數量、幣制、成交總價、原產地、目的地、征免規定有一定的對應關系。
1.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使用《登記手冊》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填報《登記手冊》的十二位編號,不得為空。少量低價值輔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種客供輔料,按規定不使用《登記手冊》的,該欄為空,其客供合同號應錄入在第三十五項下。
2.凡涉及減免稅備案審批的報關單,本欄目為《征免稅證明》編號,不得為空; 加工貿易貨物轉為享受減免稅(指《登記手冊》的設備轉為投資設備等)或需審批備案后辦理形式進口的貨物,進口報關單的備案號為《征免稅證明》等審批證件的編號,出口報關單為《登記手冊》編號。出口報關單有《征免稅證明》的, 《征免稅證明》號應錄在備注欄內,審單處無需對其電子數據進行核注。
3.按海關總署通知,為加強對加工貿易貨物異地進出口的監管,方便企業合法進出,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海關總署決定自1999年底起在天津海關全關區進行加工貿易計算機管理中期核注及異地報關備案資料計算機互為口岸的傳輸。凡進出口口岸涉及天津海關所轄口岸的,企業應向合同主管海關保稅部門提出異地報關申請,由主管海關辦理有關資料傳輸并核發《登記手冊》后,方可到天津海關辦理保稅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合同發生變更時,企業應在主管海關辦理合同變更手續,并由主管海關將變更后的合同資料傳輸到天津海關后,方可繼續到天津海關辦理保稅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對正在執行尚未核銷的經天津口岸報關進出口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企業應向原備案海關保稅部門提出異地報關申請,在辦理有關備案資料傳輸手續后,方可繼續到天津海關辦理保稅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目前,除西藏地區外,其它地區均采用數據網絡傳輸辦法。
4.如海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手冊或減免稅證明所列貨物名稱籠統或歸類有誤的,應做退單或刪單處理,同時要求貨主到加工貿易手冊或減免稅證明的簽發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5. 如海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手冊中所列貨品的審批單價與實際申報單價不符的,應做退單或刪單處理,同時要求貨主到加工貿易手冊簽發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四、進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貨物實際進(出)我國關境口岸海關的名稱。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口的口岸海關選擇填報《關區代碼表》中相應的口岸海關名稱及代碼。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必須在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或分冊,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登記手冊》限定或指定的口岸與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不符的,應向合同備案主管海關辦理《登記手冊》的變更手續后填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該項業務在調入地海關辦理手續。其他未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
五、合同協議號
指進出口貨物合同協議的全部字頭和號碼。憑《登記手冊》、《征免稅證明》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所填合同號必須與上述手冊或證明所填合同號完全一致。一般貿易方式進出口必須填寫合同號,即應向海關提供的合同。
七、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進口日期指運載所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本欄目填報的日期必須與相應的運輸工具進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運載所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本欄目供海關打印報關單證明聯用,預錄入報關單及EDI報關單均免于填報。 加工貿易結轉深加工貨物、保稅倉庫二次報關貨物等無實際進出 境的報關單填報辦理申報手續的日期。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八、申報日期
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的日期。 除特殊情況外(船放、艙單未到或緊急物資),進口日期與申報日期必須符合正常邏輯,即進口日期應早于或等于申報日期,出口日期應晚于或等于申報日期。預錄入及EDI報關單填報向海關申報的日期,與實際情況不符時,由審單關員按實際日期修改批注。 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九、經營單位
指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 特殊情況下確定經營單位原則如下:
1.援助、贈送、捐贈的貨物,經營單位為直接接受貨物的單位;
2.進出口企業之間相互代理進出口,或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的,經營單位為代理方。
3.為便于核銷征免稅證明,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經營單位為外商投資企業, 外貿企業名稱應錄在備注欄內。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為其他公司作進出口代理。
十、企業編碼
本欄目應為經營單位編碼,經營單位編碼為十位數字,指進出口企業在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海關給企業設置的注冊登記編碼。 本欄目與第九項有直接關系,第十項錄入時輸入企業十位編碼,而后自動生成第九項。企業十位編碼,第一、二位為進出口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三、四位是省轄市代碼,第五位是市內經濟區劃代碼,第六位是企業類型代碼,第七至十位為順序號。
十一、企業性質
本欄目填入經營單位的企業性質,分為國營、合資、合作、獨資、集體等,與經營單位編碼第六位必須一致。
十二、提運單號
指進出口貨物提單或運單的編號。 該項與運輸方式,運輸工具,進出口口岸有聯帶關系。 本欄目填報的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提運單號,一票發票貨物對應多個提運單時,應分單填報。 具體要求如下:
1.江海運輸為進口提單號或出口運單號;
2.鐵路運輸為運單號;
3.汽車運輸的,本欄目為空;
4.航空運輸填報分運單號,無分運單的填報總運單號;
5.郵政運輸為郵政包裹單號;
6.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為空;
7.路運轉關進口貨物申報時,提單號為空,第16項為@加16位轉關準單編號;
8.空運轉關進口貨物申報時,直轉天津的本欄目為空;
9.出口轉關運輸無法確定提運單號時,本欄目可以為空;
10.旅客攜帶貨物應向貨管現場報關的,本欄為海關扣留物品憑單編號或代保管物品憑單編號。
十三、收貨單位/發貨單位
收貨單位指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 包括:
1.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發貨單位指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包括:
(1).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 本欄目應填報收、發貨單位的中文名稱或其海關注冊編碼。加工貿易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登記手冊》的“貨主單位”一致。
十四、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
境內目的地指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國內的消費、使用或最終運抵地。 境內貨源地指出口貨物在國內的產地或原始發貨地。 該項進口時應為境內最終目的地代碼,出口時為境內貨源地代碼。 本欄目應根據進口貨物的收貨單位、出口貨物生產廠家或發貨單位所屬國內地區,并按海關規定的《國內地區代碼表》如實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內地區名稱或代碼。
十五、運輸方式
指載運貨物進出關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的分類。 本欄與運輸工具,提運單號,進出口口岸有聯帶關系。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運輸方式按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相應的運輸方式。特殊運輸方式,按如下原則填報:
1.非郵政方式進出口的快遞貨物,為實際運輸方式;
2.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應為其他,不為航空;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為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工具,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為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工具;
4.無實際進出境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報《運輸方式代碼表》中運輸方式“0”(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和保稅區退區)、“1”(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退倉)、“7”(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8”(保稅倉庫轉內銷)或“9”(其他運輸)。 十六、運輸工具名稱 指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名稱或運輸工具編號。 本欄目與運輸方式, 提運單號,進出口口岸有聯帶關系。本欄目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運輸工具名稱。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江海運輸的,應為船名及航次;
(2)汽車運輸的,應為該跨境運輸車輛的國內行駛車牌號碼;
(3)鐵路運輸的,應為車次或車廂號,以及進出境日期;
(4)航空運輸的,應為航班號以及進出境日期,總運單號;
(5)郵政運輸的,應為郵政包裹單號以及進出境日期;
(6)進口轉關運輸的,應為“@”+16位轉關運輸準單編號;出口轉關運輸只需填報轉關運輸標志“@”;
(7)無實際進出境的加工貿易報關單按以下要求填報: 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及料件結轉貨物,應先辦理結轉進口報關,并在結轉出口報關單本欄目為轉入方關區代碼(兩位)及進口報關單號,即“轉入XX(關區代碼)XXXXXXXXX(進口報關單號)”。按轉關運輸貨物辦理結轉手續的,按上列第6項規定填報。 加工貿易轉內銷貨物(含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的貨物),應先辦理轉內銷進口報關,進口報關單本欄目應為實際運輸工具名稱,出口報關單本欄目應為轉入方關區代碼(兩位)及進口報關單號。
(8) 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本欄為空。 上述規定以外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為空。
十七、申報單位
指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直接向海關負責的企業或單位。 自理報關的,應填報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名稱及代碼;委托代理 報關的,應填報經海關批準的專業或代理報關企業名稱及代碼。該欄目應如實填寫專業報關企業或自理、代理報關企業名稱及代碼。
十八、貿易方式(監管方式)
指海關的監管方式,它是以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交易方式為 基礎,結合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統計及監管條件綜合設定的海 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方式。
本欄與第三項備案號、二十二項征免性質、四十八項征免規定有直 接關系。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情況,并按海關規定的《貿易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貿易方式簡稱或代碼。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貿易方式。 加工貿易報關單特殊情況下的審核要求:
1.少量低值輔料(既5000美元以下、78種以內的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登記手冊》的, 輔料進口報關單填報“低值輔料”,出口報關單填報“一般貿易”,使用《登記手冊》的,按《登記手冊》上的貿易方式填報;
2.三資企業按內外銷比例為加工內銷產品而進口的料件或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進口報關單應為“一般貿易”,三資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全部使用國內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報關單應為“一般貿易”;
3.加工貿易料件結轉或深加工結轉貨物,應與批準的貿易方式一致;
4.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及按料件補辦進口手續的轉內銷成品)應填制進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來料或進料)料件內銷”;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應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來料或進料)成品減免”;
5.加工貿易出口成品因故退運進口及復出口,以及復運出境的原進口料件退換后復運進口的,填報與《登記手冊》備案相應的退運(復出) 貿易方式簡稱或代碼;
6.備料《登記手冊》中的料件結轉入加工出口《登記手冊》的,進出口報關單均應為“進料余料結轉”;
7.保稅工廠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應與《登記手冊》的貿易方式一致。
十九、征稅比例/結匯方式
征稅比例僅用于“非對口合同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代碼“0715”)進口料、件的進口報關單,填報海關規定的實際應征稅比率,例如5%填報5,15%填報15。 出口報關單應填報結匯方式,即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收結外匯的方式。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結匯方式代碼表》選擇相應的結匯方式名稱或代碼,不應為空。
二十、起運國/運抵國 起運國(地區)
指進口貨物起始發出的國家(地區)。 運抵國(地區)指出口貨物直接運抵的國家(地區)。該欄與第二十一項,四十一項有一定的聯帶關系。各類退運(復出)貨物除外,起運國與原產國必須一致,運抵國與指 運港必須一致。對發生運輸中轉的貨物,如中轉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則起、抵地不變,如中轉地發生商業性交易,則以中轉地作為起運/運抵國(地區)填報。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起運國(地區)或運抵國(地區)中文名稱或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填報“中國”(代碼“142”)。
二十一、裝貨港/指運港
裝貨港指進口貨物在運抵我國關境前的最后一個境外裝運港,與提單上的裝貨港必須一致。 指運港指出口貨物運往境外的最終目的港,最終目的港不可預知的,可按盡可能預知的目的港填報。 本欄與第二十項,四十項有一定的聯帶關系.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港口航線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港口中文名稱或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填報“中國境內”(代碼“0142”)。
二十二、征免性質
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征、減、免稅管理的性質類別。 本欄與第三項備案號、十八項貿易方式、四十八項征免規定有直接關系。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征免性質。 本欄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質或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征免性質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征免性質簡稱或代碼。 加工貿易報關單本欄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中批注的征免性質填報相應的征免性質簡稱或代碼。 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1.保稅工廠經營的加工貿易,根據《登記手冊》填報“進料加工”;
2.三資企業按內外銷比例為加工內銷產品而進口料件,應為“一般征稅”或其他相應征免性質;
3.加工貿易轉內銷貨物,按實際應享受的征免性質應為(如一般征稅、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運進出口(復出)、成品退運進出口貨物應按《貿易方式 與征免性質邏輯對應關系》表選擇填報;
5.加工貿易結轉貨物本欄目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