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包裝單據復習資料(二)
來源:發布時間:2010-11-06 14:51:03
五、制作包裝單據應注意事項
1. 采用信用證收匯時,包裝單據名稱應與信用證內規定的名稱一致。
2. 毛、凈重方面,應列明每件的毛重和凈重,小計數及合計數必須與發票和運輸單據、產地證、出口許可證的數字相符,對于計價的重量,數字更須注意。
3. 如果信用證規定要列明內包裝情況 (Inner Packing) 必須在單據中充分表示出來,例如:信用證規定每件裝一膠袋、每打裝一盒、每20打裝一紙箱,則須注明:“Packing: each piece in a poly bag, one dozen in a cardboard box and then 20 dozen in a carton.”
4.信用證項下,銀行不檢查單據中的數學計算細節,而只負責將總量與信用證及/或者其他單據相核對。
5、重量單如冠以Certificate of Weight(重量證明)的,以加注:“We certify that the weights are true and correct”的證明句為好。
6. 裝箱單據一般不應顯示貨物的單、總價,因為進口商把商品轉售給第三者時只要交付包裝單和貨物,不愿泄露其購買成本。
7. 為了符合信用證不接受聯合單據的要求,可以利用裝箱單分別冠以重量單、尺碼單等不同名稱的方法,一次繕制,按照信用證規定的份數分別提供給銀行。
8. 必須與全套其他單據相關聯,如:顯示發票號碼、合同號碼等。
9.貨物描述,可以與信用證中的貨描一致,也可以使用貨物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描述相抵觸。
10.如果信用證沒有特別規定,裝箱單、重量單可以不簽署。但當包裝單據冠以“……證明”或含有證明文句時,則應該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