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開立信用證復習資料(二)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1-24 11: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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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口人申請開證時應注意的問題
1、開證時間:如合同規定開證日期,就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開立信用證;要讓賣方收到信用證后能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出運為原則。
2、申請開立信用證前,一定要落實進口批準手續及外匯來源。
3、開證時要注意“證同一致”,必須以對外簽訂的正本合同為依據。不能用“參閱XX號合同”為依據,也不能將有關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證后,因信用證是一個獨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貿易合同。
4、如合同規定為遠期付款時,要明確匯票期限,價格條款必須與相應的單據要求、費用負擔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于銀行是憑單付款,不管貨物質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約束,所以為使貨物質量符合規定,可在開證時規定要求對方提供商檢證書,明確貨物的規格品質,指定商檢機構。
6、信用證內容明確無誤,明確規定各種單據的出單人(商業發票、保險單和運輸單據除外),規定各單據表述的內容。
7、合同規定的條款應轉化在相應的信用證條件里或轉化成有關單據,因為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只要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開證行就必須按規定付款。如信用證申請書中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應提交與之相應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此條件,而不予理采。
8、明確信用證為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信用證。
9、國外通知行由開證行指定。如果進出口商在訂立合同時,堅持指定通知行,可供開證行在選擇通知行時參考。
10、在信用證中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轉運、不接受第三者裝運單據等條款。
11、我方開出的信用證,如對方要求其他銀行保兌或由通知行保兌,我方原則上不能同意。
12、我方一般不開出可轉讓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