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單證員考試:繕制輔導31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1-26 08: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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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受款人(PAY TO THE ORDER OF…)。此欄目應根據信用證內容填寫。如信用證無規定,則填制議付銀行的名稱和地址,如也無明確哪家銀行為議付行,則填制BANK OF CHINA.
如:CREDIT AVAILABLE WITH THE ADVISING BANK NEGOTIATION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YOUR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US FOR FULL INVOICE VALUE,此文顯示議付必須在ADVISING BANK (通知行)進行,即,議付行就是通知行,故在此欄中填制通知行的名稱和地址。
、賲R票的受款人通常有以下3種填方法:
A.限制性抬頭:如PAY╳ ╳ ╳ONLY(僅付給╳ ╳ ╳)或再加上NOT NEGOTIABLE或NOT TRANSFERABLE(不準流通),這種匯票不能流通,只有指定的愛受款人╳ ╳ ╳才能接受票款。
B.指示抬頭:如:PAY TO THE ORDER OF╳ ╳ ╳(由╳ ╳ ╳指定),這種匯票可經受款人╳ ╳ ╳背書轉讓。
C.持票人或來人抬頭:如“PAY BEARER”(給來人),這種匯票轉讓時無須背書,僅將匯票交給受讓人即可。
、趨R票的背書方法:
在指示抬頭的條件下,匯票只有經過背書才能轉讓,背書方法一般有以下3種:
A.限定性背書:即背書人(受款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 ╳ ╳(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 ╳ ╳(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
B.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付給╳ ╳ ╳(被背書人的名稱)的指定人”。匯票背書后,經過交付,由背書人(轉讓人)轉讓給被背書人(受讓人),被背書人再作記名背書轉讓給他人,這樣就有了第二、第三等背書人,這樣背書的匯票可以連續背書而多次轉讓。
C.空白背書: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背面只要簽字,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經空白背書的匯票,任何持有人都可受款或將匯票再轉變為記名背書而轉讓。
。10)匯票的交單日期和地點(DATE AND ADDRESS)。匯票的交日期指受益人把匯票交給議付行的日期。這一欄目一般由議付銀行代為填寫(它不得早于各種單據的出單日期且在信用證的議付有效日期內)。
(11)付款人(PAYER)。此欄應根據信用證匯票要條款中所規定的付款人填寫,可能是開證行,也可能是開證申請人或另外的一家公司,如信用證規定:DRAFT DRAWN ON APPLLCANT,則此欄填信用證中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又如來證要求:
DRAFT ON US,首先應明確這里的US是指開證行,于是應把開證行的名稱和地址填在此欄中。
另外如:VALUE ON US ISSUED ON OURSELVES等,只要把ON后的人明確,即是付款人,如信用證未做任何規定,付款人即為開證行。
。12)出票人(DRAWER)。雖然匯票上沒有出票人欄,但習慣上在右下角空白處蓋上出票人全稱印章和其負責人手簽印章。與付款人相對應,出票人即出具匯票的人,一般為出口公司。
(13)特殊條款(SPECIAL CONDITIONS)。雖然匯票上也沒有特殊條款一欄,但如信用證上規定匯票中有特殊條款就打印在右上角空白處。
例如來證要求:THE NUMBER OF B/L MUST BE INDICATED IN THE DRAFT,即在匯票右上角打上“THE NUMBER OF B/L IS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