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復習講義(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1-28 15: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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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對單據的審查:對于來證中要求提供的單據種類和份數及填制方法等,要進行仔細審核,如發現有不正常的規定,例如要求商業發票或產地證明須由國外第三者簽證以及提單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碼頭等字樣,都應慎重對待。
h. 對其他特殊條款的審查:審證時,除對上述內容進行仔細審核外,有時信用證內加列許多特殊條款 (SPECIAL 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齡等條款,或不準在某個港口轉船等,一般不應輕易接受,但若對我無關緊要,尚且也可辦到,則也可酌情靈活掌握。
例:(2005年試題)
以下不屬于出口商審證的內容的是( D )
A.信用證與合同的一致性 B.信用證條款的可接受性
C.價格條件的完整性 D.開證銀行的資信
(3)改證
對信用證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核以后,如果發現問題,應區別問題的性質,分別同銀行、運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做出恰當妥善的處理。凡是屬于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和安全收匯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進行修改,并堅持在收到銀行修改信用證通知書后才能對外發貨,以免發生貨物裝出后而修改通知書未到的情況,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動和經濟上的損失。
在辦理改證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項內容,應做到一次向國外客戶提出,盡量避免由于我們考慮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則,不僅增加雙方的手續和費用,而且對外造成不良影響。其次,對不可撤銷信用證中任何條款的修改,都必須在有關當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這是各國銀行公認的慣例。
再次,對來證不符合規定的各種情況,還需做出具體分析,不一定堅持要求對方辦理改證手續。只要來證內容不反政策原則并能保證我方安全迅速收匯,我們也可以靈活掌握。
例:(2005年試題)
出口公司在收到對方開出的信用證后,應嚴格按照信用證的有關條款進行發貨、裝運、制單結匯。不管有什么情況,都無權要求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否)
(2006年試題)
信用證修改書的內容在兩項以上時,受益人(A )
A.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絕。
B.必須全部拒絕
C.必須全部接受
D.只能部分接受
(三)船
(1)租船訂艙
在C.I.F.或C.F.R.條件下,租船訂艙是賣方的主要職責之一。
如出口貨物數量較大,需要整船載運的,則要對外辦理租船手續;如出口貨物數量不大,勿需整船裝運的,可由外運公司代為洽訂班輪或租訂部分艙位運輸。
租船訂艙的簡單程序為:
a. 進出口公司委托外運公司辦理托運手續,填寫托運單(shipping note),亦稱“訂艙委托書”遞送外運公司作為訂艙依據。
b. 外運公司收到托運單后,審核托運單,確定裝運船船舶后,將托運單的配艙回單退回,并將全套裝貨單(shipping order)交給進出口公司填寫,然后由外運公司代表進出口公司作為托運人向外輪代理公司辦同物托運手續。
c. 貨物經海關查驗放行后,即由船長或大副簽收“收貨單”(又稱大副收據,mate‘s receipt)。收貨單的船公司簽發給托運人的表明貨物已裝妥的臨時收據。托運人憑收貨單向外輪代理公司交付運費并換取正式提單。
(2)報關
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裝船出運前,向海關申報的手續。按照我國海關法規定:凡是進出國境的貨物,必須經由設有海關的港口、車站、國際航空站出,并由貨物所有人向海關申報,經過海關放行后,貨物才可提取或者裝船出口。
(3)投保
凡是按C.I.F.價格成交的出口合同,賣方在裝船前,須及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填制投保單。出口商品的投保的續一般都是逐筆辦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貨物名稱、保額、運輸路線、運輸工具、開航日期、投保險別等一一列明。
例:(2005年試題)
海運提單的簽發日期應早于保險單的簽發日期。(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