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結算票據-匯票資料(一)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14 14: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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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概述:
1、票據的定義:票據是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特種證券,是由出票人簽名于票據上,約定由自己或另一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可流通轉讓的證券。
2、票據法:
英國票據法、日內瓦統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二、匯票的種類、流轉與繕制
(一)、匯票的定義:
匯票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要求見票時或在將來的固定時間,或可以確定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
匯票一式兩份,兩張正本,付一不付二,先到先付。
(二)、匯票的基本當事人:
1、出票人(drawer):寫成并交付匯票的人。匯票的主債務人。一般是出口商。
2、付款人(drawee,payer):是出票人在匯票中指定的、在收到匯票提示時進行付款的當事人。簽名后成為主債務人。在托收業務中,匯票的付款人是買方,在信用證業務中,匯票的付款人是開證行或其它指定的銀行。
3、收款人(payee):是從出票人手中獲得匯票的當事人。債權人。一般是出口商指定的銀行。
1、票據的名稱:
匯票必須表明“匯票”字樣。
2、無條件的支付命令:
匯票中必須要有無條件支付委托的文句,不能將其他行為的履行或事件的發生作為其先決條件。
如果匯票上規定有如“如果某公司交付的貨物符合合同規定,即支付其金額10000美金” “于貨物抵達目的地后付款”等附加條件或限制,則該匯票無效。
但是,匯票加注出票條款是用以表明匯票的起源交易,例如“按某號信用證開立”、“按某合同裝運貨物”等,并不構成支付的附加或限制條件。
Drawn under SHIPMENT OF 330 CARTONS COTTON TEATOWELS AS PER S/C NO.ST303 (托收項下的匯票)
Drawn under NATIONAL PARIS BANK L/C NO.TH2003 DATED AUG.28,2005(信用證項下匯票)
3、確定金額
匯票金額要用文字大寫和數字小寫分別表明。如果文字和數字不符,按照《英國票據法》、《日內瓦統一法》的規定,應以文字為準。實際做法多為退票,經過修改后再提示付款。
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的,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4、 付款人名稱 :
付款人就是受票人,在匯票上是以“To…”開頭的文句。
5、收款人名稱
我國《票據法》規定,收款人名稱是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否則無效。即我國的匯票必須是記名匯票。
匯票收款人的記載方式(抬頭寫法)
1)限制性抬頭“pay **Co.only”“pay **Co. not transferable” 這種匯票不能以背書方式轉讓
2)指示性抬頭“pay **Co. or order”/“pay to the order of **Co”這種匯票可以經過背書轉讓
3)持票人或來人抬頭“pay bearer”/“pay holder”這種匯票不需背書即可轉讓。我國票據法規定,凡簽發持票人或來人抬頭的匯票無效。
例:(05年試題)
1、一張商業匯票上的收款人是:“僅付給ABC有限公司”(Pay to ABC Co.,Ltd.only),這種匯票不能轉讓。(是)
2、匯票的抬頭是什么?有幾種填寫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