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資格預習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1)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3-14
第一章 總則
1、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第二,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第三,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
本辦法第五條
例題: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實行( ):
A、自律管理 B、行業管理
C、行政管理 D、合規管理
答案:A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
2、設立期貨公司條件:
第一,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參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簡要):
第二,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5人;
第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本辦法第六條
3、設立期貨公司的股東:
(一)設立期貨公司,股東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二)期貨公司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一,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持續經營2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在最近2個會計年度內至少1個會計年度盈利;或者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第二,凈資產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于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第三,包括對期貨公司的出資在內的累計對外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自身凈資產;
第四,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第五,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第六,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第七,在近3年內作為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或者作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沒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第八,其自然人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沒有被采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屆滿已逾2年;沒有被撤銷證券、期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從業人員資格,或者自被撤銷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情形;
第九,其他不適合參股期貨公司的情形。
本辦法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