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信用證的審核及修改3
來源:育路單證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0 17: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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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信用證的審核及修改
(十三) 交單期限
來證一般規定一個裝運后的交單期限,如來證沒有要求,根據《UCP600》第14條c款的規定,受益人或其代表須在不遲于本慣例所指的發運日之后的二十一個日歷日內交單,但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遲于信用證規定的截止日。
(十四)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文句
來證一般規定有依照慣例聲明,如: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1983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 400.” 本信用證是根據國際商會400號出版物(1983年修訂版)“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而開出的。
對于SWIFT信用證,可以省略依照慣例的聲明。
二、信用證修改
信用證經過全面的審核后,如發現有問題時,應及時通知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進行修改。改證時一般應掌握以下幾點:
(1)一份信用證如有多處需要修改,應集中一次通知開證人辦理修改,避免一改再改,既增加雙方的費用又浪費時間,而且還會引起不良影響。
(2)修改信用證的要求一般應用電訊通知開證人,同時應規定一個修改書的到達時限。
(3)對收到的信用證修改通知書應認真進行審核,如發現修改內容有誤或我方不能同意的,出口企業有權拒絕接受。
(4)根據《UCP600》第10條e款的規定,一份信用證的修改通知書的內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絕,不能接受其中一部分拒絕另一部分。
(5) 根據《UCP600》第9條d款的規定,經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證的銀行必須經由同一銀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
(6)根據《UCP600》第9條e款的規定,如一銀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證或修改但其決定不予通知,則應毫不延誤地告知自其處收到信用證、修改或通知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