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錢替代開除的作弊處罰離譜在哪里?
來源:上海育路網發布時間:2011-07-16
學生考試作弊理應被處罰,哈爾濱一所高校對四、六級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罰卻很離譜。作弊學生收到校方通知,交跟班試讀費1.2萬元,作弊的事情就暫且不提了,可以參加期末考試,如果不交將被開除學籍。
這段視頻在網上迅速被熱傳,一些網友議論,大學想要錢想瘋了——借學生作弊賺一筆。但其實,對作弊學生處以罰款的處罰,在國外大學并不離譜——罰款實際上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方式。之所以并不離譜的做法在國內大學變得離譜,是因為處罰本身沒有明晰規則,也無嚴謹程序。
罰款作為一種處罰方式未嘗不可。但有兩個基本前提:其一,必須事先有規定,這一規定需根據大學章程進行制定,在制定過程中,聽取教師和學生的意見,制定之后公告學生。其二,在實施過程中,有明確的聽證與申訴程序。學校設有處罰辦公室,負責監督、協調和發布學生的一切處罰決定。
與之對比,哈爾濱這所大學對學生的處罰,就顯得很隨意。學校此前公布的校規中,沒有將罰款作為作弊的處罰條款;同時,對于學生進行這樣的處罰,也沒有聽證程序,感覺上是校方根據領導的意志做出。這是罰款處罰的離譜之處。
所以,要提高學校的管理水平,增強學校管理者和受教育者的規則意識,應當制定有法律效力的大學章程,建立完善的學校教育事務爭端、學生事務爭端處理的程序,方可使學校的管理有序,同時培養學生的基本規則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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