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 學習輔導之:監督管理
來源:環球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0-12
17、期貨公司的年度報告、月度報告:
第一,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報送年度報告、月度報告等有關資料。
第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年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
第三,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月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
本辦法第七十七條
18、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下列對象報送相關的資料:
第一,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二,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
第三為期貨公司提供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
本辦法第七十八條
19、期貨公司的備案、報告制度:
(一)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人從事期貨交易的報告:
期貨公司應當自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定期向全體股東、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報告相關交易情況,并定期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本辦法第七十九條
(二)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第一,變更名稱、公司章程;
第二,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即本簡要第6點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股權變更;
第三,作出終止業務等重大決議;
第四,任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分工發生變更;
第五,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第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本辦法第八十條
(三)發生影響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期貨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四)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本辦法第八十一條
20、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檢查
(一)可實施現場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本辦法第八十四條
(二)具體檢查措施:
第一,詢問工作人員,要求其作出解釋、說明;
第二,查閱、復制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三,查詢期貨保證金賬戶;
第四,檢查交易、結算及財務等電腦系統。
本辦法第八十五條
21、有關的監管措施(部分)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其聘請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
第一,期貨公司的年度報告、月度報告或者臨時報告等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違反有關客戶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或者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第三,其他重大情形。
辦法第八十六條
(二)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及其關聯人擅自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成為期貨公司股東,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其限期轉讓股權。
該股權在轉讓之前,不具有表決權、分紅權。
本辦法第八十九條
例題:
發生下列( )事項之一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A、變更名稱、公司章程;
B、作出終止業務等重大決議;
C、任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分工發生變更;
D、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