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 輔導: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2)
來源:環球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0-12
本辦法第九條
4、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一,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第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執行;
第三,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第四,具有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的詳細計劃;
第五,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且運行狀況良好;
第六,高級管理人員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第七,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第八,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行政、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第九,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并經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第十一,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第十二,其他條件。
本辦法第十二條期
5、期貨公司設立營業部條件:
第一,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近1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第二,申請日前3個月符合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第三,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第四,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符合有關規定并有效執行;
第五,擬任負責人具備任職資格條件,業務崗位工作人員具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第六,業務崗位職責明確、分工合理,與營業部的經營計劃相適應;
第七,具有符合期貨業務需要的營業場所和設施;
第八,其他條件。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
6、期貨公司變更股權:
(一)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一,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
第二,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受讓股權,或者有關聯關系且合計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受讓股權。
本辦法第十四條
(二)期貨公司變更股權屬上述第(一)項情形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擬變更的股權不存在被查封、凍結等情形;
第二,期貨公司與股東之間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貨公司不存在為股權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財務支持的情形;
第三,涉及的股東符合本簡要第3點所規定的條件。
本辦法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