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繕制與操作預習輔導(8)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0-27 11:02:08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單證員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單證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單證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對開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Credit),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對開信用證的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人)和開證申請人(進口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兩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對開信用證多用于易貨交易或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等。
例:(05年試題,兩次出現)
對開信用證中,第一張信用證的金額與第二張信用證的金額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是)
在對開信用證業務中,兩張信用證可以同時生效,也可以分別生效 ( 是 )(2007年試題)
對開信用證多用于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等業務 ( 是 )(2008年試題)
3、對背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它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對背信用證的開證銀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國貨物,從中圖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方法來溝通開展貿易。
對背信用證雖以原證為基礎,但某些條款可以與原證不同,如裝運期和交單期可較原證提前以便中間商能及時換單;單價可較原證低,以保證中間商有利可圖。
有中間商參與的交易
與原證完全獨立的信用證
在國際貿易中,常用于中間商轉售貨物交易的信用證是( )(2005年試題)
A.對背信用證
B.對開信用證
C.可撤消信用證
D.可轉讓信用證
E.循環信用證
答案:AD
下列關于信用證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8年試題)
A.不可撤消的信用證意味著開證行一開出信用證即不可再作修改
B.可轉讓的信用證可象匯票一樣連續轉讓,無限制次數
C.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中,匯票的付款人是開證申請人
D.保兌信用證使賣方可獲得開證行和保兌行的雙重付款保證
答案:D
一、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包括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關、報驗、保險、裝船和制單結匯等多種環節。其中又以貨(備貨)、證(催證、審證、改證)、船(租船訂艙)、款(制單結匯)4個環節最為重要。
(一)貨
(1)備貨
備貨是進出口公司根據合同和信用證規定,向生產加工及倉儲部門下達聯系單(有些公司稱其為加工通知單、或信用證分析單等)要求有關部門按聯系單的要求,對應交的貨物進行清點、加工整理、刷制運輸標志以及辦理申報檢驗和領證等項工作。聯系單是各個部門進行備貨、出運、制單結匯的共同依據。在備貨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問題:
a. 貨物的品質、規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必要時應進行加工整理,以保證貨物的品質、規格與合同規定一致。
b. 貨物的數量:應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備貨的數量應適當留有余地,備作裝運時可能發生的調換和適應艙容之用。
c. 貨物的包裝和嘜頭(運輸標志):應進行認真檢查和核實,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并要做到對保護商品和適應運輸的要求,如發現包裝不良或破壞,應及時進行修或換裝。標志應按合同規定的式樣刷制。
d. 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貨銜接。
(2)報驗
凡屬國家規定,或合同規定必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出證的商品,在貨物備齊后,應向商品檢驗局申請檢驗,只有取得商檢局發給合格的檢驗證書,海關才準放行。凡經檢驗不合格的貨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請報驗的手續是,凡需要法定檢驗出口的貨物,應填制“出口報驗的申請單”,向商檢局辦理證件取驗手續。
申請報驗報驗后,如出口公司發現“申請單”內容填寫有誤,或因國外進口人修改信用證以致貨物規格有變動時,應提出更改申請,并填寫“更改申請單”,說明更改事項和更改原因。
貨物經檢驗合格,即由商檢局發給檢驗證書,進出口公司應在檢驗證書規定的有效期內將貨物出運。
(二)證
(1)催證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采用信用證方式,買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按開立信用證,這是賣方履約的前提。但在實際業務中,有時國外進口商在市場發生變化或資金發生短缺的情況時,往往會拖延開證。對此,我們應催促對方迅速辦理開證手續。特別是大宗商品交易或買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應結合備貨情況及時進行催證。必要時,也可請我駐外機構或中國銀行協助代為催證。
(2)審證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的保證文件,依據合同開立,信用證內容應該是與合同條款一致的。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因素,如工作的疏忽、電文傳遞的錯誤、貿易習慣的不同、市場行情的變化或進口商有意用開證的主動權加列有利于他方利益的條款等,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不符。為確保收匯安全和合同順利執行,防止導致經濟上和政治上對我不應有的損失,我們應該在國家對外政策的指導下,對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以及不同銀行的來證,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