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造價師考試理論與法規講義40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1-10

    一、合同概述

    1.合同與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即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合同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這是合同自由的重要體現。《合同法》規定了合同一般應當包括的條款: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以及住所;②標的;③數量;④質量;⑤價款或者報酬;⑥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⑦違約責任;⑧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的訂立與成立

    合同的訂立

    要約

    1、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要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的必經過程,它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法律上無需承擔責任。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也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除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之外,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⑴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①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②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⑵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⑶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合同的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的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在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發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中,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后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⑴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⑵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⑶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合同。

    1.合同的有效條件。合同有效的條件包括: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的內容確定、可能。

    2.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待手續完成時合同生效。

    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雖然協商訂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要求,國家不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的保護。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發生還尚未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處分能力和代理資格所造成的。

    《合同法》主要規定了以下三種效力待定的合同:

    ①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②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③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上述規定不包括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基于此項信賴,該代理行為有效。其目的是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的相對人。《合同法》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合同法》還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概念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條件,但當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

    特征

    (1)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撤銷權人。

    (2)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有效。

    (3)可撤銷的合同一旦撤銷自始無效。

    構成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⑴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⑵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⑶欺詐、脅迫的合同。

    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對可撤銷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的權利。《合同法》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也歸于消滅。

    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即為無效。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履行。對因履行無效合同和被撤銷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后果應當依法進行如下處理:

    ⑴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

    ⑵賠償損失。

    ⑶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般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特殊規則

    1.價格調整

    《合同法》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2.代為履行

    代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合同法》規定:①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②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提前履行

    合同通常應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遲延履行屬違約行為。

    4.部分履行

    合同通常應全部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此時,因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所謂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相享有權利,同時又互相負有義務的合同。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但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中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確保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

    《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作的危害其債權的民事行為,有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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