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咨詢師考試組織與管理復習指導24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1-12-08
工程項目合同管理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熟悉)
(一)工程范圍
(二)建設工期
(三)中間交工工程
(四)工程質量
(五)工程造價(合同價款)
(六)技術資料
(七)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
(八)撥款
(九)竣工驗收
(十)保修范圍
(十一)雙方相互協作條款
二、合同的履行
(一)發包人的義務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解決以上事項的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并保證施工期間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干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保證數據真實,位置準確。專用條款內需要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時間。
(5)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以及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訊等公共設施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批準手續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證件(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并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二)承包人義務
(1)根據發包人的委托,在其設計資質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設計,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遵守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7)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三)施工進度
1.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監理工程師。
2.開工及延期開工
承包人應當按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應順延。
3.工期延誤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工期延誤后,竣工日期可以相應順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①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②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③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④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⑤不可抗力;
⑥專用條款中約定或監理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⑦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