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輔導: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2-21 10: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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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與知識輔導: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
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
1.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而且是獨立的付款責任。是一種銀行信用。
2.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 .信用證雖然是根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一項約定。
3.信用證是一種單據買賣 ,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服務和/或其他行為。銀行只負責單證、單單之間的表面相符。
嚴格相符,即必須“單單一致,單證一致”;表面相符,即只要求單證上的一致。“UCP500”第15條規定銀行對單據有效性免責:
A,銀行對于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偽性或法律效力,或對于單據上規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
B,銀行對于任何單據中有關的貨物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對于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運輸行、收貨人或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履約能力或資信也概不負責;
02,“UCP500”規定了銀行的審單期限: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第七個銀行工作日以內;
03,“單據買賣”體現了象征性交貨的性質。一些欺詐分子偽造單據。一些銀行為維護了自己的信用,甚至對一些明知有詐的單據,只要它符合“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原則,就進行付款,這使得信用證欺詐問題日益突出。信用證反欺詐:1989年我國作了規定:
A,如有充分證據證明賣方利用簽訂合同進行欺詐,且中國銀行在合理內在合理時間內尚未對外付款的,人民法院可行使“止付權”,即:根據買方指示,凍結信用證項下貨款;
B,在遠期信用證情況下,如中國銀行已承兌匯票,人民法院就不應加以凍結。但應注意:“止付權”僅屬于人民法院。
04,防范欺詐的實際具體措施:
A,如在議付行審單時如果認為有疑問,可采用“電提”、“表提”,用電報、電傳或面函方式請示開證行是否可以付款,開證行往往與進口方一同審單;
B,委托國際海事局對在途貨物進行監控。
交易過和的獨立性。信用證依據合同開立,但它是一 分自足文件。
交易的標的物是單據。 受益人要根據信用的要求提交有關單據。做到單單一致 單證一致才能安全結匯。
銀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所以說,上面所說的"貨到,進口商無力償付甚至破產。"這個問題不存在。只要受益人做到提交單據 單單一致 單證一致就能安全結匯。開證銀行是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而進口商所承擔的是第二性的付款責任。
信用證的不足:對進口商而開立信用是要向開證銀行支付開證費的,開證費包括押金。這是一筆較高的費用,造成進口商的資金暫壓。
對于出口商而言,用信用證的話,競爭力下降。想想。二筆相同的生意,一筆用信用證,另一筆用托收。進口商當然會先用托收的啦。原因就是上面說的資金問題。
如果出口商提單的單據沒有嚴格做到單單一致 單證一致。信用證將會從銀行信用轉向商業信用。此時將是進口商決定是否付款了。出口商將失去貿易中的主動權。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UCP500》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據規定的單據在符合信用證條件的情況下,開證銀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 《UCP500》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信用證是一種單據的買賣《UCP500》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并支付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