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單證員繕制與操作指導:普惠制產地證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12-23 09:51:33
普惠制產地證(FORM A)
1、定義:簡稱GSP產地證,又稱FORM A,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給予普遍的、非歧視性的、非互惠的一種關稅制度,并由受惠國有關機構就本國出口商品向給惠國出口受惠商品而簽發的用以證明原產地證明的一種文件。在我國,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簽證。
2、時間和要求:
根據我國檢驗檢疫局有關規定,出口企業最遲于貨物出運前五天,持簽證機構規定的正本文件,向簽證機構申請辦理普惠制產地證書。
外貿公司在對給惠國出口“可受惠商品”時,不管信用證是否要求提供GSP產地證,都應申領此證交收貨人,使其能享受普惠制的待遇。
3、申領所需要的文件
提供規定格式并已繕制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單》一份;
提供制作完畢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FORM A》一套(一正三副);
提供出口商業發票正本一份;
發證機構所需的其他證明文件,如“加工工序清單”等。
如果出口商品含有進口成分,還應交納<含進口成分受惠商品成本明細單>一式二份。
4. 普惠制產地證主要有三種格式
普惠制產地證格式A、普惠制產地證格式59A和普惠制產地證格式APR.需要說明的是在給惠國中,有兩個國家例外:新西蘭采用Form59A;澳大利亞則不用任何規定的格式,只需在商業發票上加注指定聲明文句即可